南昌孕妇贩毒(南昌女毒贩)南昌孕妇贩毒(南昌女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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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孕妇贩毒(南昌女毒贩)

南昌孕妇贩毒(南昌女毒贩)

来源:江西日报-江西新闻客户端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记者杨静)“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多个罪名,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江西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强决心,也告诫广大社会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据介绍,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16726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26%;二审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319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1.13%;判决生效各类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19964人,占全部生效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9.1%,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被告人3625人,重刑率为18.16%,超出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21个百分点。

案例一: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判处极刑

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满新支付人民币60万元给被告人韩建明用于购买毒品。同年4月30日,吴群峰支付人民币27万元向杨满新购买6公斤冰毒,次日下午,杨满新从韩建明手中获得6公斤冰毒后贩卖给吴群峰。

2016年5月11日、14日,杨满新分3次共支付人民币154万元给被告人韩建民用于购买毒品。5月15日,吴群峰、陈亮亮预付定金共计12万元给杨满新用于购买20公斤冰毒,并商定由杨满新换车去装运冰毒。5月16日,韩建明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购买60包冰毒。随后韩建明电话联系杨满新,杨满新取走20包冰毒。杨满新在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加油站附近准备与吴群峰、陈亮亮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20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及人民币11万元。经鉴定,20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20 001克,平均含量为76.57%。

2016年5月17日,民警在韩建明家将其抓获,并查扣29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被查扣送检的29包白色晶体总净重29 0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4.65%。

另查明,被告人陈亮亮在昆山市的家中多次容留被告人吴群峰等人吸食毒品。

本案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被告人韩建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满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群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陈亮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乡村诊所医生多次违规贩卖精神类管制药品

2017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艳敏多次找到新余张水平、毛火生、刘金根、李炜、胡中平等人经营的村卫生所或个人诊所,联系收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和复方曲马多药片,共购进251.69万毫升及复方曲马多药片5160片进行贩卖,另外还从网上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进行贩卖。

2019年2月,张艳敏租下新余市渝水区一栋房子存放收购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及复方曲马多药片,直接贩卖或将所购的袋装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进行灌装,尔后通过微信、QQ联系,以直接送货或快递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滥用该两种药物的吸毒人员及贩毒人员。其中,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张艳敏先后十次卖复方曲马多药片给南城的龚希勇服用,共得款13630元左右;张艳敏还先后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南昌的袁伟、刘朋、“东北佬”李杨等吸贩毒人员,予以牟利。

2019年8月15日,侦查人员从张艳敏租住地和车辆查扣大量的疑似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及复方曲马多药片和灌装工具等物品,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7个样本中均检测出可待因成分,可待因含量为0.086%至0.089%,送检的3个样本中检测出曲马多成分,曲马多含量为8.2%到14.5%。

经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艳敏等13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至5000元不等,追缴相应的违法所得;查扣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三:在农村地区非法生产制毒原料并引发环境污染

2017年七八月,被告人钟以明与吴显军(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德化县非法生产麻黄碱十余天后被公安民警捣毁,被告人钟以明侥幸逃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7年12月,被告人钟以明想到外地生产麻黄碱,便由其弟弟即被告人钟允宥联系生产场地。不久钟以明租下位于萍乡市湘东区广寒寨洞溪村一处老宅,然后邀集同村的被告人钟芳洺帮他来萍乡开车、打杂等,并联系贵州石丙贵(另案处理)召集工人帮忙生产麻黄碱,石丙贵带领被告人石禹等8名贵州籍工人来到萍乡;被告人黄启彬介绍被告人钟振斌帮钟以明来萍乡做事。钟以明向上述人员许诺高报酬,并配备专用手机用于工作联系。2018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钟以明召集被告人钟振斌、钟芳洺和石丙贵、石品远、龙再松、杨剑、石胜国演示生产溴代苯丙酮成功,并计划下一步生产麻黄碱。至2018年4月29日凌晨,该非法制毒窝点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依法查处时,已生产出溴代苯丙酮约2444.4公斤。

另查明,各被告人将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的废液直接外排至一条连接山岭旁排水沟的泥沟,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经萍乡市湘东区环保局依法取样后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对该窝点旁边泥沟中的废水及附加土壤检测鉴定,检测报告显示废水中的甲苯含量为2.02mg/L,PH为10.2,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规定限值允许范围,废水中具有甲苯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危险特性。

本案由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钟以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钟振斌等11人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一万五千元人民币不等罚金。

案例四:向贩毒者、购毒者提供毒品交易信息

2018年4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王婷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王婷通过微信转账50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元忠,王婷叫其朋友李顺芳前往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李顺芳。

2018年6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李赣利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市场红绿灯附近,用微信将毒资2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冰毒交给李赣利。

2018年6月14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刘润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用微信将毒资251元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冰毒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桥北加油站对面花圃的铁栏上,后告诉刘润位置,由刘润自行取走。

2018年7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刘善富与被告人陈元忠商量好毒资后,通过微信将毒资500元转给被告人陈元忠。被告人陈元忠将重约0.3克的冰毒用纸巾包着,放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加油站对面路边一辆货车的雨刮器下面,后告诉刘善富位置,由刘善富自行取走。

另查明,被告人陈元忠于2018年7月8日盗窃他人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2元)。

本案经信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元忠多次参与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向孕妇贩卖毒品,从严惩处

2020年,被告人陈杰与古某(在逃)等人为非法牟利,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宜春城区贩卖毒品。古某为被告人陈杰等人提供食宿以及吸食的毒品等,形成一个贩毒的团伙。该团伙一般由古某安排被告人陈杰通过微信收取购毒毒资后转给古某,古某再安排他人将毒品送至相应地点,拍摄好藏毒品位置的小视频后由古某将小视频发给购毒人员,由购毒人员自行前去取得毒品完成交易。吸毒人员甘某(女)之前因吸食毒品结识被告人陈杰, 2020年6月2日至6月19日间,甘某(怀孕七个月左右)多次通过被告人陈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供自己吸食,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案由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境外购买大麻,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被告人苑飞以吸食为目的,网购一张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采取非本人真实地址、身份、电话等方式,通过申报“饼干”的名义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邮寄至境内。2020年7月12日,苑飞得知所购买的大麻叶已到达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南路申通快递店后,便驾车从湖南省株洲市前往该申通快递店。当天11时许,被告人苑飞在领取包裹时被新余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大麻叶净重101.32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大麻叶均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苑飞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未成年吸毒人员群体相互容留对方吸毒

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系在龙南市某KTV上班的同事。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为过生日,在龙南市南某饭店开了一间包厢,并提供毒品K粉和“开心水”给其朋友蒋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吸食。

201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过生日,在龙南市某饭店开了一间包厢,并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水”,在包厢内将毒品提供给其朋友何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吸食。

2019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宋某(17岁)在龙南市龙南镇某KTV开了一间包厢,其将购买到的K粉和“开心水”在包厢里提供给何某某、蒋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吸食。

经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皆不满18周岁,对其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审:陈双双

监制: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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