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车祸现场孕妇(张明宝车祸现场照片)张明宝车祸现场孕妇(张明宝车祸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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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车祸现场孕妇(张明宝车祸现场照片)

张明宝车祸现场孕妇(张明宝车祸现场照片)

全文共计3530字,有案例有提议,醉驾入刑的建议您来留。谢谢阅读。

回忆案例导读:

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张明宝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酒醒后的张明宝意识到自己闯了滔天大祸,追悔莫及称要卖房卖车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明宝)

案件几个关键点:

1、血液酒精含量是醉酒标准的近5倍,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醉驾80);

2、醉酒后驾车连撞9人,导致5人死亡,死亡人员中不包含其中一名腹中七个月大的胎儿;

3、醉酒驾驶的张明宝从第一撞击点到最后撞击点,大概有二百五十米。先后撞击行人、自行车骑车人,瓜摊主兄妹;

4、肇事人张明宝2006年5月份取得驾照,截止到出事的2009年6月的三年期间,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其中超速就达到了39起,此外还有不少次闯红灯,而且这些曝光仅仅来自于张明宝个人名下三辆车中的一辆宝来。案发前一天,还有两次闯红灯违法行为。

(被采访称生不如死的张明宝)

5、因醉酒驾驶,商业险不予理赔。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等各项赔偿高达几百万。这还是2009年的赔偿标准。只有交强险的12万!留下一地鸡毛......

6、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2009年12月28日,针对此案一审判决后,案件中死者家属对判决强烈不满,来到南京市检察院请求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最终结果是:此判决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不满判决结果的受害人家属)

家属对无期徒刑的不认同:

按照以往的定罪标准就是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单纯的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也就判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最终公检法协商后,冒着极大的风险将张明宝案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最高刑扩展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还是换不来死者家属的认同,因为生命无价!尤其是一尸两命的孕妇!换做是我,我也不同意。悲惨加寥寥无几的赔偿!

(伤心欲绝的受害人家属)

醉驾入刑十年的前生今世:

醉驾入刑前的前生:

据资料显示,醉驾入刑前,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也是一条条鲜活生命陨落的记录。说是血的教训一点不为过!

2008-2009年:民间呼吁醉驾入刑。在此期间,由于连续出现南京张明宝五死四伤、成都孙伟铭醉驾造成四死一重伤、杭州70码事件等等,醉酒驾驶在社会中造成强烈反响。民间对醉驾入刑的呼声强烈,但此时仍存在醉驾属于何种刑事犯罪等问题。2010年:醉驾被确定入刑;这一年的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在社会中再度掀起轩然大波,而同时就在这一年,公安部长孟建柱也表示将加大酒后驾车处罚上限和惩处力度,并明确表示醉驾应该入刑。2011年:醉驾入刑开始实施;从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

以上就是醉驾入刑的社会背景。也是醉驾入刑的社会民意所向!

(民心所向的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前的今世:

最能够判断一个决策作用的指标就是数字,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公安部交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

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伤人数较“醉驾入刑”之前的十年分别减少6774人、13820人,2019年至2020年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连续2年下降,分别下降4%、7%。

通过以上全国性汇总的数字判断:醉驾入刑功不可没,挽救了无数生命,也让无数家庭得以平安。

(醉驾入刑仅仅4个月后的成果)

醉驾入刑十年后不同的声音:

著名明星高晓松的案例:

2011年5月9日晚22时,高晓松因醉酒驾驶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在北京被刑事拘留。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针对这样的定格判决,有专家就说:动不动就定格判决,忽略了肇事人全额赔付以及悔罪的表现,司法机关有些草率了!

说实话,我个人不敢苟同砖家的话:公众人物、全额赔付、悔罪就应该必须被从轻么?那么是不是有钱人足额赔付、悔罪就必须从轻呢?

显然不应该的,越是公众人物,越是有成就的一类人,就应该有一个觉悟,那就是社会协助给予了你财富地位,你要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这成了一个成功人士的社会责任!

(公众人物该有的社会责任感与榜样作用)

最有代表性的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醉驾入刑从立法上确实先天不足,缺乏充分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

徐院长的个人意见的意思是指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个罪都需要满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醉驾入刑的立法,存在犯罪构成不明确,此罪和彼罪不协调,刑法与行政法不衔接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醉酒一律定为酒精含量80毫克是否科学?

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这个统一的规定是由医学上给出的意见。但是因为个人体质原因,每个人的酒精耐受力,承受力以及酒精带来的影响各不相同。对应的产生后果的风险就不一样。但是却统一受到同样的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每个人“酒量”不同,即身体对酒精的反应强度不同,其喝酒后的心理、精神状态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喝上1斤53度的高度酒,可能都没事,照样思维清晰、动作灵活;而有的人只要喝上1两这样的酒,早已烂醉如泥、不省人事了。因此,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一个人是属于“酒驾”,还是属于“醉驾”,显然是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的。

(醉驾认定数值的准确性)

普通民众以及醉驾入刑受影响者:

公务员“醉驾”,则被“双开”公民“醉驾”将记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影响其消费、贷款、担任法人代表、子女上学、就业、参军等事项。

光是一项前科,就会影响无数人。因为不但是醉驾被判刑本人受影响,其孩子直系亲属等一概受到影响。因为拘役是有罪判罚。妥妥的前科!

以上几种观点都是法学专家以及醉驾入刑被处罚者给出的个人观点。毫无疑问,醉驾入刑十年期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数已经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一来因为我们国家庞大的人口基数,二来也受我们传统酒文化的影响。

(醉驾被判处拘役是妥妥的前科)

关于酒驾最新的司法解释:

确实有一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是特殊类型的醉驾案例。比如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项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予了基层执法部门一些明确的指导。如: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等六种。

说明了我们的司法部门也在关注着法律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优缺点。发现了一些不合适的时候,就及时地发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予以纠偏。

(醉驾入刑最新司法解释)

对于将来醉驾入刑知否取消的估计:

一项新的法律规定产生一定有一定必要的需求,但是一项新生事物的出现,解决问题的同时,必然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何评估新生事物,根本的还是看有没有利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有没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醉驾入刑执行十年的效果来看,显然成果是巨大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很大的保障。但是已经悄然成为第一刑的醉驾也是不争的事实。十年几百万人......

但是反过来看,浙江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 “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指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无证驾驶等从重情节,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因此,各地司法机关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应当统一规范“醉驾”的刑罚标准,不能量刑各异、处罚不一,损害了我国《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让公民难以信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醉驾判罚拘役有罪人数已经悄然升至第一名)

个人观点:

个人还是倾向于认为不可能草率地再次修改刑法,撤出醉驾入刑!

但是会细化要求,结合我们实际国情以及民情、风俗习惯等,细化执行尺度。如重新制定醉驾标准等。

您觉得呢?

(人大代表的建议)

写在最后:

无论将来是继续执行,还是取消醉驾入刑,绝不是一句话就能决定的事情。“醉驾入刑”经过几年的法律实施,已经深入人心。优点与好处是巨大的。但是弊端也很明显。这就考验我们的司法机关。

“醉驾”案件成为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第一的犯罪,不得不让人沉思和反省!

如何做到罪罚相当;如何做到遏制严重醉驾恶性事故;如何做到不“误伤”普通轻微醉驾者下一代等等。这绝对是一个考验......

全文结束。越写到最后,越感觉有些东西不能写,因为过于主观的就是错的。请阅读完的您留下您宝贵的意见。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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