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起火灾与森林着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失引起火灾与森林着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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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与森林着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

过失引起火灾与森林着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

刑庭 王延红

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放火罪和失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

2012年4月8日中午11时许,家住韩城市西庄镇的李某,在清明节上坟时,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所燃烧的冥币先引燃坟边的茅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后李某迅速拨打119,并积极灭火。最终造成森林失火面积达20余公顷,烧毁林木3000多株。

韩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失火面积较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失火后,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再回到上面的案例,如果李某不小心失火后,不及时灭火和拨打火警电话,而是漠不关心,扬长而去,任火势蔓延,最终造成更严重的火灾;那么他主观上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再以失火罪论处。

法官说法:这两种犯罪的共同点是: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主要的不同体现在:一是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也是这两种犯罪本质区别所在;二是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失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法定要件;三是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且只有既遂。四是量刑标准不同。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失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在此呼吁大家,火灾猛于虎,防火须不放过一点火种,防事故勿心存半点侥幸!一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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