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三期多长时间(孕妇三期是多久)孕妇三期多长时间(孕妇三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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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三期多长时间(孕妇三期是多久)

孕妇三期多长时间(孕妇三期是多久)

所谓“孕妇三期”是指孕妇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孕妇怀孕后,一方面由于身体较差,工作精力不够充沛;另一方面由 于把精力都放在宝宝身上,无法集中精力工作,可能导致孕妇不适合继续从事目前的工作。比如,怀孕前做前台或者公关工作,可能怀孕后就不适合继续从事该项工作。于是很多用人单位借故调整孕妇的工作岗位,降低孕妇的工资,甚至采取种种措施逼迫孕妇离职。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一旦孕妇提起仲裁,往往都是用人单位败诉,不但经济上无法占到便宜,也不利于对其他员工的管理。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了解孕妇在“三期”期间享有哪些权利,才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

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1)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不得以怀孕为由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如果女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女职工怀孕,企业也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如果职工怀孕,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⑤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⑥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⑦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是指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 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期的特殊保护。

(1)产假的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有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的产假天数也不尽相同。例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 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作,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的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至于什么算难产,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属于医学上的术语,应当由医院出具难产证明,如果医院出具了难产的证明的,孕妇可以多享受15天的产假。

(2)产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产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所谓哺乳期指的是从孩子出生到孩子出生后一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以给予女职工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哺乳-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至于哺乳时间的适用,建议用人单位允许女职工晚上班一小时或者提前下班一小时,或者早上晚上班半小时同时晚上早下班半小时。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氨、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孕妇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确实因为女职工怀孕而不适合从事目前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尽量与女职工协商,争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不应当强硬地调岗调薪。但如果孕妇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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