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考试引起的纠纷(学员与驾校之间的纠纷)驾驶人考试引起的纠纷(学员与驾校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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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考试引起的纠纷(学员与驾校之间的纠纷)

驾驶人考试引起的纠纷(学员与驾校之间的纠纷)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8月28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梁伟谊 周音)高温天去考科目三,不料突发急病,考官马上让其他考生给他急救,开车飞奔到医院,医院诊断他颅内出血等,前后花了21万多元。小邹认为,驾校和交警部门不应该安排他在高温天考试,协商无果后,长沙人小邹把驾校、长沙市交警支队以及驾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岳麓区人民法院,索赔23万多元……

考试时发病,考生状告驾校及交警支队

小邹是长沙某驾校的学员。驾校为小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在顺利完成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后,小邹通过驾校预约了科目三的考试。

2017年7月26日,当天天气炎热,小邹来到长沙交警机动车驾驶人麓谷分考场参加科目三考试。11时39分,小邹开始第一次考试。在一分钟不到的时间里,小邹考试完毕,却挂科了。这时,小邹突然感觉头痛。随车考官当即询问小邹,是否有疾病、能否继续考试。小邹表示没有疾病,并在短暂休息后跟随车考官说,可以继续考试。谁知,在第二次考试过程中,小邹出现头痛、左手无法抬起的症状。见此,随车考官马上联系驾考中心,嘱咐随车其他考生给小邹掐人中穴,并驾驶考试车辆将小邹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

11点53分,小邹被送至医院。从小邹第一次上车考试算起,到被送到医院救治时止,耗时13分54秒。

经诊断,小邹为“颅内出血并破入脑室, 颈动脉重度狭窄”等。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万余元。

小邹认为,驾校有义务保障学员在驾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应该安排自己在极度炎热的时间段参加考试;交警支队安排考试时间不合理,没有制定高温考试不适人员排除机制,而且在自己突发疾病的时候,没有立即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延误了救治时间。之后,小邹与驾校、交警支队协商理赔事宜。因驾校给小邹购买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也在小邹协商之列。但是,协商结果并不理想,小邹便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校与小邹签订了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驾校有义务保障小邹的安全,但是,安全保障范围应限于培训过程中。然而小邹是在驾考场外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驾校并不清楚小邹身体状况,驾校随同人员亦无法得知考场内情况。因此,小邹认为驾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事实依据。

交警支队组织驾考虽然是行政许可行为。但是,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交警支队对考试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小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何时参加考试、是否继续进行考试。小邹若对自身存在的疾病在事发前不知晓,作为随车考官则更不可能知晓。在考试过程中,随车考官发现小邹身体不适,询问其是否能继续时,小邹明确表示可以。这种情况下,随车考官有理由相信小邹可以继续考试。而且在小邹病情严重后,随车考官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立即驾车在极短时间内将其送往最近医院救治,整个过程仅持续13分54秒,既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故意,亦符合常理。

因此,交警支队在本次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并无过错,对小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邹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小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不宜一并处理。对此,小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小邹的全部诉讼请求,小邹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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