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事件延(非延迟事件是)非正常事件延(非延迟事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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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事件延(非延迟事件是)

非正常事件延(非延迟事件是)

近期,乐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及时、妥善处置了3起因饮酒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1月7日23时许,刑警大队接到乐都区峰堆乡某村一名男子死亡的警情。经查,刘某于当日前往李某家帮忙杀年猪,并在李某家喝酒。刘某酒后独自外出不慎掉崖死亡。

1月10日22时许,刑警大队接到乐都区峰堆乡某村村民荣某酒后在钱某家中死亡的警情。经查,死者荣某于1月10日应邀到同村村民钱某家中吃猪肉晚宴,醉酒后在钱某家中睡觉,后发现荣某死亡。

1月11日1时许,刑警大队接到乐都区下营乡某村村民李某在家中死亡的警情。经查,死者李某于1月10日参加邻村民间射箭比赛,后被宴请喝酒,醉酒后被送回家中,当晚23时许发现李某已死亡。

以上3起警情,刑警大队派员进行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尸体检验,排除他杀的可能性。经向家属解释有关疑问后,死者家属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均无异议。

警方提醒

临近春节,群众走亲访友频繁,避免不了与朋友亲人饮酒,为让客人尽兴,更避免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习俗。《民法典》要求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虽设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醉酒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义务。

即将过年,亲朋相聚饮酒要适量,不要相互劝酒,酒后同行人员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每次都在强调:喝酒量力而行,切不可贪杯!不要轻易感情深一口闷,推杯换盏这种事,也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不要劝酒,灌酒,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不要让“血泪”的教训再次发生

来源/乐都公安

来源: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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