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沉积物会引起小腹疼(膀胱内炎性沉积物)膀胱沉积物会引起小腹疼(膀胱内炎性沉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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膀胱沉积物会引起小腹疼(膀胱内炎性沉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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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摘要

2017年6月2日原告曹某因腹痛去被告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处就诊,被诊断为肾结石等,在诊治过程中因被告医院误诊以及医疗过错导致原告曹某病情恶化加重,曹某只能去其它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身体留下伤残。为维护利益,曹某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

二、关键词:肾结石、误诊、医疗过错、同等责任

三、案例详情

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因右下腹痛去被告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处就诊,查体:右侧肾区叩击痛阳性。印象:泌尿系结石、肾结石、反射性胃炎。6月3日,曹某某再次到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处就诊,印诊:膀胱占位××变、膀胱内沉积物、尿潴留。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在为原告曹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按医疗原则进行系统的问诊,查体和安排实验室检查,造成患者误诊,当发现病人血压低时,给予升压药物治疗是正确的,但没有要求输液速度,存在过错。后曹某某要求转往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胃溃疡伴急性穿孔。伤残等级鉴定前曹某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四次,共计住院407天,其中特级护理1天,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405天。


四、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为曹某某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参与度,患者受伤害所构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及12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其责任为同等责任,参与度为50%。”该中心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曹某某胃穿孔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结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对曹某某的诊疗过程,经鉴定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应对曹某某损失的合理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的认定,一审法院酌情确认某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50%,判决被告医院按照承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曹某某所主张损失的合理部分的各项费用。被告医院以不认可一审鉴定结果为由提起上诉,原告曹某在二审中提出鉴定未载明其提供的一张《超声检查报告单》,认为影响了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退回首次鉴定费用,二审法院与鉴定机构联系,鉴定机构给出合理答复,此报告单虽未见书面记载但对鉴定结果无影响不足以推翻首次鉴定,故二审维持原判。

六、律师点评

本案在二审中原告提出了撤销鉴定意见要求退还鉴定费,认为法院认定的对被告医院责任划分太低,过错责任程度是鉴定人综合评价而给出的专业性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无权干涉的。在责任划分环节主要靠医疗律师的当庭阐述,以鉴定报告为基础表达专业的医学法律语言,在庭审中反复对鉴定报告本身提出质疑,因为法官也并非医学专业人才,基本不会采纳这种观点。律师在医疗纠纷中的发言首要是专业,同样要注意的是准确,不是对所有材料都要提出质疑,这样反而会引起庭审法官的反感。

七、难点解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八、小结

提出鉴定是所有律师都明白的医疗纠纷流程,但是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是否应当认可,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异议,如何进行重新鉴定流程就需要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本案中原告所提遗漏报告单实际上没有影响鉴定结果,但若真的有影响,其所走的救济途径并不合理,在其他医疗纠纷案件中没有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帮助就不一定是这种幸运的结果了。

九、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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