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许某某殴打孕妇,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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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男子殴打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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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网络配图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街道青山名居东单元17楼东户,被告人许某某采取用事先准备的皮带抽打、掌掴面部等方式,殴打已处孕期8个月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体表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
同时,许峰摔毁李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李某某体表损伤为轻伤一级,被损坏手机价值为1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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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起诉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镇路**村**号,住泰安市泰山区**七里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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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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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被损坏手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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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
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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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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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相关视频(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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