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换婴儿(古代偷换婴儿)古代换婴儿(古代偷换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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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换婴儿(古代偷换婴儿)

古代换婴儿(古代偷换婴儿)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古代中国妇女的地位极其卑下:她们要遵循“三从四德”,对公婆、丈夫要卑声下气,柔顺自敛;要操持家务、任劳任怨;丈夫死后不能改嫁,要守贞节;因天灾人祸爆发饥荒时,可被典卖、杀食……因而,现代人很自然地会得出除少数女子外,古代中国女子地位卑下,普遍被欺凌、奴役、压榨、虐待的结论。史实果真如此吗?其实,古代中国历朝都制定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律令。

一、生育保障

古代中国,重视、鼓励生育已成为很多统治者根深蒂固的信念:“户口之繁,朝廷之瑞;婴儿大折,元气亏伤。”他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鼓励生育不能单靠空洞的道德说教和严酷的律令,而是要切实为孕妇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即“法之严,不若惠之厚”

大略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钱、米等物质赏赐

古代中国,较早明确通过丰厚的物质赏赐来鼓励生育增强国力的,就是春秋时卧薪尝胆的越王勾践。他被放归国后,卧薪尝胆,立志复仇,为鼓励生育,他规定:“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

越王勾践


东汉的章帝也发布过类似的诏令。元和二年(77年)正月,汉章帝颁发诏书,规定:“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若家有孕妇,政府需赐谷物,名曰“胎养谷”,每人三斛,时价约为3240钱,大致折合孕妇8—9个月的基本口粮。

三国初,天灾、战乱导致大量民众死伤逃亡,曹魏时,辖境10余州人口总和,竟不及汉时一州人口数。因此,王朗建议说:“胎养必全,则孕者无自伤之哀;新生必复,则孩者无不育之累。”南朝的任昉任义兴太守时,一面在辖区内发布政令“禁民产子不举”,一面多次用自己的俸禄资助孕家,“有孕者辄助其资金”

南宋初,范如圭建议宋高宗恢复“汉胎养令”。高宗嘉纳其言,于绍兴八年(1138年)五月诏行胎养助产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州、县、乡村五等及坊郭七等以下贫家,若生育后无力赡养,“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绍兴十一年(1141年)进一步降低了保障标准:“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婴儿出生后,“无问男女,第三等已下,给义仓米一斛”

(二)免除孕妇丈夫赋、役、税

为使孕妇家人,尤其是她的丈夫能尽量照顾妻子,历朝多对孕妇的丈夫施以免役免税等优待。东汉章帝元和二年诏书中,就有“复其夫,勿算一岁”的规定。孕妇的丈夫享免役特权,并免收他一年120钱的人头税。所赐“胎养谷”折成钱,相当于免除夫妻二人13.5年的人头税。南宋绍兴八年的诏书中,也有免除孕妇丈夫一年杂役的规定。

(三)以新生儿数量作为官吏考核的重要内容

很多朝代还将官员辖区内新生儿数量的增减,作为考核他们的重要内容。官员升黜、奖惩,一决于此。比如绍兴八年诏书规定:“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绍兴十一年又规定:若辖区内民户数在万户以上,一年新生儿数量达千人,“便与改官”

(四)犯罪孕妇须缓行刑

早在先秦时,若无特殊缘由,孕妇犯罪,须待其生育后,再行刑罚。明代,有关法律更完善。《大明律》规定:孕妇犯罪,“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孕妇未生,或生后不满一百天便遭拷决,而致堕胎、致死等后果,有关官吏应予惩处。即便孕妇被判死刑,也只能在她生育一百天后才能行刑。不遵者要遭杖决:“若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这实际上也是对女性生育权的一种保护。

二、人身保障

至迟西汉时,国家已有明文律令,保障妇女人身自由权利。汉高帝五年(公元前202年)下诏:民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皆免为庶人。东汉光武帝建武七年(31年)也下诏规定,因饥饿或被掳卖为奴婢者,“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三、经济保障

早在周代时,已有对妇女,尤其是对寡妇这样的弱势女子群体,施以经济优待的礼俗存在。《诗经·小雅·大田》:“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人们收获后,不能捡光田里掉落的禾穗,要留给那些无依无靠的寡妇拾取。

汉朝时规定“女子勿输”,即妇女不承担徭役。西晋时按户征收户税,以成年男子为户主之家,“岁输绢三匹,绵三斤”,而以女子为户主者,缴纳的绢、绵为前者一半。

四、名誉保障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最初是名人明星,后来越来越多的普通人逐渐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这一现象易使人误解,在中国,维护名誉的观念、行为出现较晚。其实,古代中国,历朝多制定有维护名誉,尤其是维护女子名誉的政令、律令。即便民间,也往往自发实行若干措施,维护女子名誉。

清代《荒政摘要》一书记载,每逢大灾,官府、豪富或寺观往往熬粥施舍给灾民。有的地方规定:“少妇、处女初次到厂吃粥之后,当给半月之粮,令其吃完此米,再到厂中来吃一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不可令彼含羞忍耻,日日到厂,挨挤于稠人广众之中”。这实际上是对未婚少女和已婚少妇名誉的一种保护:既可避免不法之徒趁机凌辱年轻女子,也可使年轻女子尽量不在大庭广众之下频频露面,招惹非议,损伤名声,贻羞父母和夫家。

文史君说

综观古代中国历史,自先秦起,就有少数出身豪富家庭的女子,可博取较高的社会地位,如武则天位登九五之尊,君临天下;西汉吕后、北宋章献太后、清代慈禧等人宰制天下,不逊须眉。但毋庸否认的是,古代中国男女的政治、社会地位确实严重不平等。大多数女子,尤其是下层女子,常处于被压迫、凌辱的地位。前述历朝历代对女子生育、经济、人身、名誉等诸权利的保护,虽然是统治者出于繁殖人口、增强国力、稳定统治、缓和矛盾等考虑,而非单纯出于人性,对女性施以人文关怀,但它们毕竟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的依然值得现代社会传承和借鉴。

参考文献

(春秋)左丘明:《国语》,中华书局,2013年。

(南朝 宋)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

陈业新:《灾害与两汉社会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清)李侪农:《荒政摘要》,收录于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北京出版社,2003年。

(作者:浩然文史·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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