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饿死婴儿(湖北孝感弃婴)孝感饿死婴儿(湖北孝感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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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饿死婴儿(湖北孝感弃婴)

孝感饿死婴儿(湖北孝感弃婴)

近日,湖北孝感的一个社区里面,一名2岁的幼儿在家中死亡,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该名幼儿是饿死的,目前,幼儿的母亲已经被刑事立案。笔者认为,这名幼儿的母亲已经涉嫌遗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本文分析一下。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我们先看一下,两罪的定罪与处罚。

遗弃罪:对于年幼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遗弃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的,属于情节恶劣。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最高可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两岁的幼儿是被饿死的,那么其母亲构成故意杀人还是遗弃呢?下面进行分析。


什么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刑法理论将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是作为方式的,例如拿刀将人杀死,就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伤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防止危险产生的义务,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导致这种危险现实发生的。

母亲有喂养婴儿的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最终导致婴儿死亡,这种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的行为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内容是拒绝扶养,成立遗弃罪的话,需要达到情节恶劣。

一般来说,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致使被害人生存困难的,又或者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的,属于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幼儿的母亲对她的小孩具有救助义务,但她拒不救助的行为,既可能成立遗弃罪,也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关键就要看,该幼儿的生命是否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

举例说明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笔者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甲自己独自扶养一名2岁的幼儿,由于没有生活来源,就将该幼儿放到小区门口,让其自生自灭,后来幼儿被饿死。这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构成遗弃。

第二个例子,乙自己独自扶养一名2岁的幼儿,由于没有生活来源,就将其反锁在家中,让其自生自来,后来幼儿被饿死。这种情形下,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我们可以看到,区分两个犯罪的核心,就在于被害人的生命是否面临现实危险。第一个例子,甲是将幼儿放在小区门口,幼儿很有可能被救助的,虽然最后仍然饿死,但不影响遗弃罪的成立。第二个例子,乙将幼儿反锁家中让其被饿死,这种情形下,幼儿是不可能得到救助的,其生命面临着现实的危险。因此,第二个例子中,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写在最后

此次孝感2岁幼儿饿死家中,其母亲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判例,如果将幼儿遗弃在环境恶劣、无法得到救助的地方,例如放到冰天雪地中,或者扔到无人经过的野外,基本上都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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