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保险的利益(婴儿保险有用吗)婴儿保险的利益(婴儿保险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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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保险的利益(婴儿保险有用吗)

婴儿保险的利益(婴儿保险有用吗)

本案例极其的重要,至少是颠覆了我的观念。

现在很多父母都有保险意识,在孩子出生不久后就给孩子买上一份保险。而对于新生儿核保而言,最常见异常项就是黄疸,俗话说十个孩子九个黄,说的就是这个。

那么对于有黄疸的小朋友,保险该怎么买呢?

本案例就是如此,一个因新生儿黄疸未能准确告知引起的拒赔。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事情经过:

2018年11月13日,王某给自己时年一岁多的孩子购买重疾险一份,健康告知处全填写否,险种名称安邦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年交费保障终身,30万保额,年保费2298元。(后安邦变更为大家保险,保险利益不受损)

2019年9月17日,小朋友入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

后王某向大家保险申请理赔,被拒,原因是未如实告知

小朋友的病是是“新生儿高间接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血型不合溶血病”,王某认为是黄疸,属于正常现象,自己并没有不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在告知黄疸的情况下,其他保险公司也正常投保了。并且黄疸和白血病属于不相关的疾病,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未告知的内容新生儿血型不合溶血症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核保,不应赔偿,应该解除保险合同。

一审北京朝阳区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履行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需要考量两方面问题:一是投保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二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一审法院认为:

投保单上明确有问被保险人在过去5年内有无住院治疗的情况、出生时有无异常情况,王某在小朋友有住院4天的事实情况下,选择了否,明显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血型不合溶血病系医学专业用语,该病症虽与日常所称“新生儿黄疸”症状有关联,但是不能排除其对新生儿后期身体发育产生的影响;保险公司也提交了专业医学资料对相关症状的解释,能够证明该病症对理赔风险有影响。

一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有权解除合同。

王某不服,上诉:王某认为需要考虑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保险事故的疾病的关联性:无论保险事故所患何种疾病,只要在投保时存在没有告知的疾病,投保人就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样的审判思路明显错误。王某在投保时,小朋友的身体健康,实在难以将新生儿黄疸与笼统性疾病询问相关联,而新生儿黄疸与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也没有关联关系,因此不应认定王某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王某认为曾经患有新生儿黄疸或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血型不合溶血病,痊愈后都不影响大家保险公司承保,也不影响保费费率。(这一点被保险公司否认)二审北京金融法院:

双方提交新证据

王某提供的证据:

证据1.《儿科学(第九版)》部分内容复印件,其中有关于新生儿黄疸、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溶血症、急性白血病的介绍,证明目的:新生儿黄疸就是高胆红素血症,是一种常见的新生儿临床症状;王某1属于ABO溶血,没有其他症状;新生儿黄疸、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溶血病严重可损害儿溶血病严重可造成神经系统损伤,即患儿的神经系统,急性白血病是胆红素脑病是恶性血液病,属于恶性肿瘤,两类疾病没有关联性。相关医学资料,论证小朋友的病是普通的新生儿黄疸,并且与急性白血病属于不同类型的疾病。证据2.另一份保险的投保单,证明目的:新生儿黄疸治愈的符合投保条件;王某在购买涉案保险时,同时购买的另一份保险中,如实披露了小朋友曾患有新生儿黄疸的事实,但可以投保,说明新生儿血型不融合症不影响承保和保费费率。

证据1、证据2作为第一组证据共同证明,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新生儿黄疸与急性淋巴白血病是两种疾病,不存在关联性。

证据3.“大家保险百万医无忧”保险购买过程录屏及截图以及取证专家电子存证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证明》,证明目的:患有新生儿黄疸、高胆红素血症不影响投保和保费费率;证据4.“妈咪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购买过程录屏及截图以及取证专家电子存证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证明》,证明目的:新生儿黄疸痊愈的可以投保,如果在健康告知中选择有部分问题,新生儿黄疸等问题,也可投保;证据5.健康宝普惠多倍版保险的购买截图,证明目的:在健康告知中选择新生儿有黄疸溶血症等问题仍可正常投保;证据6.“平安e生保”购买过程录屏及截图,证明目的:新生儿患有黄疸,仍可正常投保;证据7.“水滴优选重大疾病”保险购买过程截图及录屏,证明目的:曾患有新生儿黄疸、高胆红素血症仍可正常投保。

证据3至证据7共同证明,新生儿黄疸或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血型不合溶血病均不影响保险人承保,也不影响保费率

同时王某另向多份类似法院审判案例结果,作为参考。

保险公司提交证据:

证据1.“平安e生保2020版”对新生儿溶血不予承保的截图;证据2.小朋友住院病历首页,证明目的:曾经住院,王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证据3.检索截图,证明目的:黄疸影响承保是行业惯例,需要进一步人工审核。

本案中,大家公司系以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

经法院查证,王某在投保时,没有告知小朋友有住院的经历,属于故意隐瞒,违反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至于王某所提交的新生儿黄疸或者高胆红素血症、血型不合溶血病与急性白血病没有因果关系,均不能消减因其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其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可以解除合同。

经纪人说:

一般对于这种案例,对于被保险人所患病症有争议,并且该争议和保险事故没有关系的,法院在审理上往往采取倾向于投保人的态度。套到这个案例上,小朋友只是普通的黄疸,投保人王某不属于未如实告知,并且该黄疸和白血病没有关系,最后判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但是这个案例中,两审法院都坚持了外在形式,投保人没有告知住院经历,哪怕这个住院经历看起来非常普通,哪怕这个住院和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也认为需要进行告知。

考虑到北京地区法院的地位,我个人认为这应该算是个警醒,我们在以后销售保险、消费者以后在购买保险时,都应该慎重的对待每一个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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