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由于机械损坏引起机械停工(施工中由于机械损坏引起机械停工,该机械停工时间)施工中由于机械损坏引起机械停工(施工中由于机械损坏引起机械停工,该机械停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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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由于机械损坏引起机械停工(施工中由于机械损坏引起机械停工,该机械停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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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括

某工业厂房建设一期工程,投资额约16500万元,结构类型为钢结构,规划总用地面积122660.77 m²,项目一期共建设三个项目单体,包括1#厂房、门卫及值班室,总建筑面积约41518.65m²。

其中1#厂房建筑面积为41293.15 m²,门卫1建筑面积60.07 m²,值班室建筑面积为9.36 m²,自行车棚 96.00 m²。

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工期自2016年7月2日 至 2017年2月8日。

事件过程

钢结构基础施工完成,混凝土达到钢柱安装所需的强度后,施工单位按照进度计划吊装钢结构。2016年9月5日晚,出现降雨大风天气,导致已经安装的钢结构倾斜,钢柱、钢梁扭曲损坏(23.10t),高强螺栓损坏(150套),部分地脚螺栓损坏(28套)。

施工单位于2016年9月6日,上报并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及审计局领导现场勘查,随后据此提出索赔,索赔金额22.4797万元,并附了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风力级别证明,证明当晚瞬时风力达到10级(极大风速25.1m/s)。

情况分析

合同约定

合同通用条款: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21.12.1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内综合单价一次包死,除本招标文件及合同允许的调整范围外结算时不予调整……”

“12.1.2 总价合同……,除不可抗力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包含在风险范围之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约定,无。”

“7.7 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恶劣的气候条件,无。”

事件认定

本项索赔不能被认定为“不利物质条件”和“恶劣的气候条件”,只能看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必须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而本项索赔是否满足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10级大风是一个成熟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现场项目管理公司及监理公司共同确认,承包商在施工前已经制定了比较科学严格的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在施工中也严格执行钢结构安装方案,不存在野蛮施工和不按规范施工的情形,在7月5日白天施工结束计划的工程后,晚上遭遇10级大风,导致已安装的钢柱、钢梁扭曲变形,无法修复,已经安装的螺栓损坏无法使用。

本事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费用分担

不可抗力损失费用的承担,由于10级大风的不可预见性质,合同中并无约定费用如何分担,因此其承担方式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1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般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建设单位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此本项事件,施工单位索赔的钢柱、钢梁制作安装等费用应该有发包方承担,本项索赔成立。


*本文系郭朝军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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