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切除后引起的胰腺炎能治疗么(胆囊切除后能引起胰腺炎吗?)胆囊切除后引起的胰腺炎能治疗么(胆囊切除后能引起胰腺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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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切除后引起的胰腺炎能治疗么(胆囊切除后能引起胰腺炎吗?)

胆囊切除后引起的胰腺炎能治疗么(胆囊切除后能引起胰腺炎吗?)

【摘要】患者欧阳某某因肚子疼痛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手术后导致白细胞升高,胆红素急升,呼吸急促,后患者在家死亡。2020年1月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某某因胆囊结石、右肝囊肿就医于x市第四医院,行手术治疗后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后出现腹腔感染、肺部感染,并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院酌定被告四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306798.6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胆囊结石,胰腺炎,择期手术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3日,患者欧阳某某因肚子疼痛到被告x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无任何不良病史,7月24日进行全麻手术,手术后导致白细胞升高,胆红素急升,呼吸急促,被告x市第四医院竟然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导致患者欧阳某某生命垂危,进入急救室,被告x市第四医院竟然无法知晓手术后结果,并要求患者转院治疗。

不得已,患者欧阳某某于7月27日转入x大学x医院急救室进行治疗,当天诊断为重型胰腺炎,并出现面积坏死,多器官衰竭,并出现肾功能不全,先后花去医疗费用734385元,治疗63天,x大学x医院诊断病情加重,死亡性风险极高,基本生命垂危,家属看抢救无望于9月28日出院,出院时无自主呼吸,凌晨在家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于欧阳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本院。

二.医方辩称

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系出院后在家中死亡,未行尸检,明确死因,鉴定机构对患者死因鉴定结论仅基于病历资料文证的分析,该鉴定结论不能实现确认死因的唯一性,而在此基础上的医疗过错鉴定,更不能作为本案确信的证据。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证据规范和证据规章及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联,应当由法庭结合本案事实法理原则综合分析认定,综上,医院认为本案两份证据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不能构成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据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患方意见

患者是在入住被告x市第四医院前,检查一切正常,在住院手术后出现多种并发症,被告x市第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第一,胆囊炎属于简单手术,但被告x市第四医院没有及时检查并确诊病情,手术失败。第二,在患者极度危重时,却未住进重症病房进行抢救,且一直是二级护理,未进行一级护理,也无危重病人抢救预案,明显违反诊疗常规。

原告作为患者至亲,对于患者骤然离世,无不悲愤万分,身心遭受巨大创伤;被告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知名的内科,门诊病历上、网站上提到为医院特色专科门诊。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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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错过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四.律师意见

根据对送检资料文证审查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被患者欧阳某某符合因胆囊结石、右肝囊肿入院,行手术治疗后继发急性重症胰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x市第四医院在对被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手术时机把握欠妥,急性结石性胆囊炎原则上应争取择期手术,若未出现弥漫性腹膜炎等可危及生命的严重病情,应待感染控制后再行手术治疗,被患者入院时无弥漫性腹膜炎等严重临床症状,此时应首选非手术治疗,可待稳定病情后再择期手术治疗。

手术预案不充分,胰腺炎是胆囊炎的常见并发症,因肝胆位置关系,胆囊炎手术后易并发胰腺炎,在术前告知中,医院亦告知家属存在并发胰腺炎的可能性,但在术前讨论中无术后并发胰腺炎的预期、相应的处理措施及相关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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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炎为胆囊炎、胆囊结石及其手术可预料但难以避免的常见并发症,被患者存在胆囊泥沙样结石伴急性胆囊炎,胆囊明显充血水肿、壁厚、张力高,渗出,右肝囊肿,胆囊颈与周围组织粘连等,基础病情严重,并发胰腺炎概率高。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后,因病情险恶、累及全身多个脏器,死亡率极高。

五.法院判决

欧阳某某因胆囊结石、右肝囊肿就医于x市第四医院,行手术治疗后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后出现腹腔感染、肺部感染,并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依据鉴定意见,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四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0年1月3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市第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菊群、欧阳艳姣、欧阳彭、欧阳多支付赔偿款306798.67元。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五.小结

x市第四医院在对被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时机把握欠妥、预案不充分的过错,该过错导致了被患者在胆囊切除术后并发了重症胰腺炎,最终导致死亡,x市第四医院的过错与被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胰腺炎为胆囊切除术后可以预料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综合考虑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过错参与度为C度(21%-40%)。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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