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动报酬理所应当,可是总有些老板故意拖欠工程款
基本案情:2014年5月,紫阳某生态农业公司在界岭镇修建养猪场,村民李某承包了养猪场的基建工程并组织工人于2016年8月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生态农业公司应支付李某工程款110,914.00元,并出具了工程结算清单。李某多次索要工程款,但生态农业公司一直以经营不善为由拒不支付,2021年10月李某将该公司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紫阳法院审理认为,生态农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养猪场基建工程,生态农业公司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判决生态农业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110,914.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谢立松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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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