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正常品(判断正常品和低档品)判断正常品(判断正常品和低档品)

关注健康
关注真实体验

判断正常品(判断正常品和低档品)

判断正常品(判断正常品和低档品)

不少人在买工业产品时,遇到麻烦,有的工业产品(机械)买到家之后,经过多次维修,不好用,有的买了之后,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有的没有产品使用说明和产品标准,粗制滥造;有的产品没有检验合格证,性能不稳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等。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下面,我就结合工作实际中的经验和大家做一个简单交流:

1、产品应当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对此,《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所有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机械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3、什么样的产品应该维修?什么样的产品应当退货?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4、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整顿”;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行为时,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就地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令生产、经销企业在限期内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购买到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怎么办?

作为消费者,应当保留合同、发票、说明书、维修记录和实物等证据。可直接与企业协商,也可以拨12345、12315电话投诉或举报。

在此,郑重提醒的是,采购大宗产品(价格比较高的产品),一定要考察好厂家、产品,签订好合同(可关注我的头条号合同部分内容)。

6、作为生产厂家应该如何做呢?

(1)生产的产品必须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2)应当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4)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必须合格。

(5)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议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并在国家标准网站报备公示。

(6)及时响应消费者关切,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和应急响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九月健康网» 判断正常品(判断正常品和低档品)
分享到: 更多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