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小孩的男子被制服。
达州男子谢某某,偷偷摸进南城一家医院的产房欲实施盗窃,其间未找到盗窃目标,竟然将黑手伸向了一名新生的女婴……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谢某某因偷盗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今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在医院妇产科病房陪护女儿生产的杜女士,在迷迷糊糊中感觉有人溜进了病房。她借着走廊上的灯光,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蹑手蹑脚地走到外孙的婴儿床前,准备伸手去抱孩子。
看到对方诡异的动作,杜女士很快就反应了过来,立即呵斥:“你是个偷娃儿的哦?”意识到自己被发现后,该男子立即仓皇逃出病房。杜女士紧跟着追出门去,并大声呼救:“偷娃儿了!偷娃儿了!”
听到动静后,医院保安加入到追赶嫌疑人的队伍。不久,就在嫌疑人刚冲出医院大门时,一名与其擦肩而过的行人闻讯,一把将嫌疑人抓住,并协助保安将其制服。
随后,达川警方立即立案展开调查。据查,犯罪嫌疑人名叫谢某某,绰号“小开江”“铁脑壳”,现年36岁,开江县人。由于此前多次触犯法律,30岁以后,他大部分时间都在狱中度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搭乘出租车从达州火车站窜到达川区某医院实施盗窃,但未能找到盗窃目标,遂萌生了偷盗婴儿贩卖获利的想法。不料在作案过程中事情败露被抓。
达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6年之内犯3次盗窃罪和1次抢夺罪,此次偷盗婴儿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予以惩处。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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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