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投诉行为(投诉是什么行为)引起投诉行为(投诉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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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投诉行为(投诉是什么行为)

引起投诉行为(投诉是什么行为)

2021年8月11日,职业打假人于某星通在“美团”订购“芒果爆珠水果捞”一份。于某星收到优某快餐店配送的食品及食用后,向12315平台举报这家快餐店超范围经营水果捞等凉食。当地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店做上门检查,告知其在未取得凉食类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水果捞等凉食属于违法行为,并对该店进行批评了教育,同时要求“美团”、“饿了么”平台停止该店线上凉食的经营活动。

8月17日,于某星以其订购的“芒果爆珠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优某快餐店索赔,该店经营者郭某昊迫于无奈,通过微信向于某星支付赔偿款1000元。

之后,郭某昊通过相关法律咨询了解,认为于某星的索赔并无法律根据。

同时郭某昊觉得正是于某星的举报行为导致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店整改,下架平台的凉食,对该店的日常收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感到很是委屈。

郭某昊在要求于某星返1000元赔偿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优某快餐店存在未取得许可经营凉食的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许可制售的食品并不必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于某星食用案涉食品后未出现不适症状,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不足。

因此,于某星获利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于某星返还1000元并支付利息。

于某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某星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优某快餐店销售给于某星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规定。

于某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优某快餐店要求十倍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以上规定,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

由此可知,首先,因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简单等同,涉案凉食未取得许可制售,并不代表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该店经营者没有主观上明知;第三,于某星未举证证明涉案凉食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故于某星要求优某快餐店十倍赔偿的依据不充分,于某星从优某快餐店获得1000元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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