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大赞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手指骨折,他咨询这算工伤吗?小伙伴们,知道吗?到底是不是呢?
答案是:
首先:工伤是指: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工伤。因此工伤不限于上下班期间。
其次:交通事故不是由本人负主要责任的,而是次要责任或者完全没责任。
最后,总结为:上班途中遭受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意: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作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
工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
1、举例,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觉、聊天、玩游戏、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短,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2、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根据以上解释大家应该清楚了:如果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算不算工伤是需要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条件的。
多多学习职场知识,希望本文能给你带去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