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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安全管理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叉车使用:

1. 叉车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叉车安全运行。

4.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叉车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叉车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

6. 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叉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叉车运行不正常时,叉车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7. 叉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8.叉车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企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厂区内叉车装卸作业、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叉车驾驶证,方准驾驶叉车。

第四条 叉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条 严禁酒后驾驶。

第六条 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区域。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第八条 检查车辆

(一)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间的停歇时间检视车辆。

(二)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

1.车辆外观是否保持良好。

2.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是否加足。

3.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

4.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三)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四)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第九条 起步要求

(一)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二)制动液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

(三)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可靠。

(四)起步必须缓慢平稳。

第十条 行驶

(一)公司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二)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三)转弯或倒车时,必须先鸣笛。

(四)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在斜坡上转向行驶。

(五)叉车在行驶时必须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六)通过公司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七)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叉车必须倒行。

(八)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第十一条 装卸作业

(一)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二)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品或设备,严禁超叉车负荷作业。

(三)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四)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

(五)禁止用货叉或托盘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六)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须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

(七)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它长时间停留作业。

第十二条 停车及注意事项

(一)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

(二)停车时必须拉紧制动手柄。

(三)观察发动机是否熄火、断电,并及时拔下叉车钥匙。(四)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指定地点。

第四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叉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按规定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四条 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叉车,不得驾驶、作业。

第十五条 叉车年检具体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五章 保养及维修

第十六条 叉车维修与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以预防性保养为主,但不能以修代保,也不能以保代修。

第十七条 在日常检查或驾驶作业过程中,发现叉车异常情况必须及时维修,保持叉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企业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三、叉车作业区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作业区警示标志,通道地贴:

电动叉车充电区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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