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引起的耳鸣(车祸引起的耳鸣能好吗)车祸引起的耳鸣(车祸引起的耳鸣能好吗)

关注健康
关注真实体验

车祸引起的耳鸣(车祸引起的耳鸣能好吗)

车祸引起的耳鸣(车祸引起的耳鸣能好吗)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一方的举证责任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一耳失聪、一耳听力下降,法院:赔不了!

杨某玲与马某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其耳朵听力下降及失聪与案涉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5786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364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424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21时51分,马某宇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头沟区城子大街城子公交车站以北路口处时,适有杨某玲驾驶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行驶,小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后轮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杨某玲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宇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杨某玲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民生鉴定所”)对杨某玲耳朵一个失聪一个听力下降与本次事故因果联系进行鉴定;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大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民生鉴定所于2020年4月26日做出《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现因被鉴定人无法提供2018年7月1日受伤前一年内听力检查相关医学资料,致我机构无法完成上述鉴定委托。”法大鉴定所于2020年2月29日做出法大[2020]临鉴字第133号鉴定意见,载明:“委托事项:1.被鉴定人杨某玲目前的残疾等级评定(经与原被告沟通,变更‘伤残等级鉴定’为该鉴定事项;本次鉴定不涉及智能评定)”,“鉴定意见:1.依据现有鉴定条件,被鉴定人杨某玲目前的残疾等级为九级。2.被鉴定人杨某玲的伤后误工期考虑以120日~180日,护理期考虑以30日~60日,营养期考虑以45日~60日为宜;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情况为准”。


2020年7月20日,杨某玲申请对其伤后导致的精神智能障碍因果关系、伤残程度及三期进行相关鉴定;对杨某玲耳朵一个失聪一个听力下降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告及被告协商选择法大鉴定所鉴定前述事项,法院委托法大鉴定所进行鉴定,法大鉴定所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退案函》,载明:“经我所鉴定人员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目前医学发展水平下,大部分精神疾病病因不清,该鉴定所需技术要求超过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退案。”法大鉴定所于2020年9月5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本案难以明确杨某玲耳朵一个失聪一个听力下降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超出我所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我所决定不予受理。”


马某宇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杨某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695.13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一耳失聪、一耳听力下降,法院:赔不了!

法院裁判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杨某玲主张的医疗费数额如何认定问题。杨某玲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6日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3151.46元。有票据为证,由马某宇垫付,双方均认可,本院不持异议。杨某玲主张出院后为鉴定所做检查、就医挂号费、药费共2952.33元,提交票据作为证据。被告马某宇主张原告听力受损、精神状况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为治疗听力及做鉴定所需检查的费用与我无关。被侵权人应当对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经多次鉴定委托,均未能确定杨某玲听力现状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杨某玲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系交通事故导致听力受损,故杨某玲要求由被告承担为听力治疗及鉴定所支出医疗费、检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杨某玲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如何认定问题。杨某玲主张其属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伤残,要求被告按照九级伤残确定赔偿指数为20%,残疾赔偿金以67756元/年的标准按照20%赔偿指数计算19年,提交法大[2020]临鉴字第133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马某宇认为该鉴定意见给的不是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而是耳朵情况的评估,不认可耳朵听力问题是此次事故导致的,因果关系鉴定第一次在民生鉴定退回,上一次去法大也退回,说明不能证明是被告造成的,人保北京分公司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本院对法大[2020]临鉴字第133号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鉴定意见载明:“五、分析说明……(一)关于杨某玲目前的残疾等级评定被鉴定人杨某玲目前遗留双耳听力下降等征,经我所耳科专科检查提示其右耳重度听力障碍,左耳听力基本正常。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两院三部联合发布),被鉴定人杨某玲目前的双耳听力情况符合第5.9.2条18)款之规定,残疾等级为九级。(二)……”即鉴定意见认为杨某玲目前的残疾等级为九级的依据为双耳听力现状,鉴定意见未对杨某玲伤残等级作出认定。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杨某玲承担,本案中,经杨某玲申请,本院多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均不能确定杨某玲双耳听力现状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杨某玲九级残疾现状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杨某玲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对其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京0109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某玲各项损失共计12500元、返还马某宇垫付的10050元,马某宇赔偿杨某玲各项损失共计629.5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鉴定程序违法,对事故与伤害结果的因果性鉴定并非仅针对耳朵的鉴定,遗漏鉴定事项,应当重新鉴定。因果性不能否认所受伤害为事故本身形成,一审简单搬运鉴定结论。本案属于鉴定范畴,拒绝鉴定违反程序,本案应予以精神智力与双耳失聪鉴定,法大鉴定意见没有说明构成耳聋的原因,一审鉴定将具有关联性的鉴定事项分别交由不同机构鉴定,应重新审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杨某玲的双耳听力现状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2018年7月1日本案事故发生后杨某玲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急诊治疗后转住院治疗,其中入院情况并未显示其存在听力下降及失聪问题,杨某玲2018年7月6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诉右耳听力下降耳鸣情况,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未有耳朵听力相应问题的治疗情况。现杨某玲主张其耳朵听力下降及失聪与本案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已先后委托民生鉴定所、法大鉴定所对杨某玲耳朵一个失聪一个听力下降与本次事故因果联系进行鉴定,民生鉴定所因被鉴定人无法提供2018年7月1日受伤前一年内听力检查相关医学资料,无法完成鉴定委托而终止鉴定。法大鉴定所因本案难以明确杨某玲耳朵一个失聪一个听力下降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超出该所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决定不予受理。综上,杨某玲主张其双耳听力现状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一审是否存在遗漏鉴定事项的情况,鉴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问题。一审法院就杨某玲耳朵听力状况与本次事故因果关系、就杨某玲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委托鉴定,后又委托法大鉴定所对其伤后导致的精神智能障碍因果关系、伤残程度及三期进行相关鉴定;对杨某玲耳朵一个失聪一个听力下降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不存在遗漏鉴定事项的情况,鉴定程序亦无违法之处。杨某玲二审提交法大鉴定所网站截图打印件,欲证明该所可以作因果关系鉴定和精神类鉴定,要求重新就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因果性进行鉴定,但鉴定所是否受理相关鉴定申请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属于专业判断事项,杨某玲根据网站截图主张法大鉴定所是否具有鉴定能力,依据不足,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事项已经一审委托鉴定,其二审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其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2020)京01民终836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杨某玲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没有对我头部遭受的损伤是否构成精神伤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属于遗漏诉讼请求。马某宇驾车将我撞伤后,我至今留有脑损伤后遗症,存在伤后精神障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对伤后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我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提出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明确提出对我的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鉴定,遗漏我的诉讼请求,应予再审;2、我依法提出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主导鉴定机构对我的肢体伤残等级和精神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但在鉴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均错误地把鉴定重点放在了因果关系的鉴定上,未对我的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程序违法。3、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违反鉴定程序及鉴定规则,推脱其应当承担的鉴定责任,应予再审,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我的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4、我遭受了身体上巨大的痛苦,即便没有构成伤残,人民法院亦应当考虑我遭受损伤所承受的痛苦。一、二审法院没有判决赔偿我精神抚慰金,属于遗漏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法大鉴定所对杨某玲伤后导致的精神智能障碍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大鉴定所因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出具退案函,故一审法院并未遗漏鉴定事项,相关鉴定程序合法,亦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杨某玲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21)京民申4248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某玲的再审申请。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一耳失聪、一耳听力下降,法院:赔不了!

案例讨论:您认为本案中,杨某玲耳朵听力下降及失聪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杨某玲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九月健康网» 车祸引起的耳鸣(车祸引起的耳鸣能好吗)
分享到: 更多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