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
天干物燥,易发火灾
但仍有个别人员违规野外用火
置法律法规不顾、任性而为受到了法律处罚
4月5日12时许,陈某在东庄镇蟠龙山山坡上使用明火祭祀,过失引起火灾,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月5日13时许,李某某在伏山镇云山山坡上使用明火祭祀,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件就在眼前
警示就在身边
希望大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禁在野外违规使用明火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对违规使用明火的人员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宁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