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称为)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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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称为)

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称为)

前言:学习资料来自2022.01.06华律网整理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一、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法律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三、学习观点:

通过学习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甘风险原则,可以认识到在加装电梯问题上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同意、默许、不同意都是你的自由,但必须为你的自甘参与行为负责!同意、默许加梯就等于你放弃既有步梯房的合法权益后从新建立新的契约秩序,在新的规则秩序里那就要你为你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你的利益损失而反悔。

其实商品多层住房加梯行为是一种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前同意、事后反悔这是不诚信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行为人就必须为你的自甘风险行为负责,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原有的房改房,现在都已经是通过政府登记确权商品化的私有房产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更改他人的既有物权的登记内容!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的物权是法定的,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实际上就是一部分人增设另一种物权的行为。所以、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擅自加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不能用聚众表决的形式、让其合法化的,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违法行为人承担其后果责任。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这是对法官应用习惯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做了细化的明确规定、不是法官可以随意解读就行的,应用习惯的裁量必须是要有证据的裁决。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既有合法多层住房违反加梯原则的问题,《民法典》已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擅自加梯违反了两个基本法律事实:一是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依法建造的事实;二是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业主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

我认为:加梯的法律事实是协商一致、业主没有反对意见,行政管理部门才可以按审批流程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相对利害(利益)关系人的许可审批、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相关申诉协商、协调这一程序,再根据对协商协调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意见,否则行政许可嫌疑违法。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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