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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6种安全距离示意图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50028-2006)10.2.8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3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7、高坠半径

主要依据: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 R根据hi规定如下:a)当2m≤hb≤5m时,R为3m;b)当5m<hb≤15m时,R为4m;c)当15m<hb≤30m时,R为5m;d)hb>30m时,R为6m.《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8、工厂车间布置

主要依据:

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 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 且高与底面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3, 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线35米,距离道路25米。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5.3.3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2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0.13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7.5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

8.4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

8.6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8.6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9.1.4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6.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16.2.4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13、临时架空线距离

主要依据: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二十条第1项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3.6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5、20、15和10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9


17、防火间距 一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6<V≤10)


18、防火间距 二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0<V≤20)


19、防火间距 三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3<V≤6)


20、防火间距 四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1<V≤3)

7图-10图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4.5的规定。



21、防火间距 五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3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3


23、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甲乙拱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5米和20米;甲乙浮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2米和15米;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0米和12米。泵房和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7


24、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主要依据: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5.3


25、高层建筑疏散

主要依据:

高层医疗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3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5米,疏散楼梯宽1.3米。其它高层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2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3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疏散楼梯宽1.2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主要依据:

通行汽车,宽度>3 m;通行电瓶车,宽度>1.8 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 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 m。(未查到相关标准,但在注安考试教材中有明确说明)


27、厂内道路宽度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依据:

1、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4.5米;
2、次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3、支道,3.0米—4.5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3条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0条 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A、≤3t叉车: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米;
B、5t叉车: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0条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1条第二款

28、焊接作业距离

主要依据: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

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 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29、钢平台距离要求

主要依据: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之间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1.2

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2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4.2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5.1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2.1

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不宜大于11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体》(GB4053.2-2009)5.2.2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以上高度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不小于1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6.1


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主要依据:

各种商品不应直接落地储存,一般应垫15CM以上。《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

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大于或等于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31、电线管线距离

主要依据: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主要依据: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32、电线敷设高度

主要依据:

护套导线距离地面最小距离,水平敷设:室内2.5米;垂直敷设:室内1.8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

屋内相同的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9


33、配电箱距离

主要依据:

进人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2.2.4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


34、电灯和风扇距离

主要依据: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 5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1.6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 5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18.1.6


35、开关插座距离

主要依据: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为0. 15m-0. 20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同型号并列安装高度宜一致,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20.2.3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 5m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36、仓库“五距”: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


顶距

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面之间的距离,

一般为30厘米以上

(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

“顶距”的作用:如发生火灾货物燃烧时,可防止大火直接燃烧至屋顶,导致房屋起火。

灯距

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货物之间的距离,

通常大于50厘米。

“灯距”的作用: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货物时灯具产生的热量将货物引燃。


墙距

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一般为50厘米以上。

“墙距”的作用:便于通风散潮和防火,如发生火灾,可供消防救援人员出入。


柱距

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一般为30厘米。

“柱距”的作用:发生火灾导致货物起火后,如果货物紧挨着柱子,大火会对柱子直接灼烧,导致柱子的结构发生变化,逐渐尚失对房屋的承重,最后可能造成房屋整体垮塌。


垛距

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一般为100厘米。

“垛距”的作用:为了防止货物混淆,也便于通风检查,一旦发生火灾,便于抢救、疏散物资。


二、98项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态度不够端正,忽视安全、采取冒险行动行为人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也明知其行为的危险性。

但是,由于人过分追求行为后果或高估了自己的行为能力,从而忽视安全,冒险行动。表现心理特征:

1、侥幸的心理:一是经验错误。例如某项违章作业从来未发生事故或多年未发生事故,人的心里危险意识就会弱化,进而导致错误的认识,认为违章未必就会发生事故。二是认识上的错误,认为事故不是经常发生的,发生了也不一定会造成伤害,久而久之,人们形成了作业习惯,这样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2、冒险的心态:一是喜欢逞能、争强好胜。二是人们有违章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事故的经历。三是急于求成,不按规程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3、麻痹的心理:一是习以为常,觉得此项工作经常做,不存在什么危险。二是此项工作已做过多次,满不在乎。三是未发现异常现象,照常操作。四是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用习惯性方式作业,放松了对危险因素的重视,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例如:违规一人点、巡检的现象,检查不认真、走马观花;夜班睡岗、夜班值班人员检查不到位等。

4、图省事、走捷径:把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措施、安全设备当作其实现目标的障碍。例如:不戴安全帽,戴帽不系帽带,高空作业不系安全绳、省时间擅闯危险区域,闯铁道口等。

5、逆反的心里:行为人不接受别人正确的、善意的规劝和批评,坚持其错误行为。


(二) 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频繁。

职工安全意识差,对危险地认识不足,频繁出现习惯性违章。主要表现有劳保穿戴不合规范,工具随手放置,在禁火区内吸烟,检修断电后未挂牌,作业后不清理现场等。例如在某企业职工在清理皮带时未停机被绞入皮带造成重伤。

(三)人、机界面缺陷。

人的绝大部分作业行为是通过设施、设备、工器具来完成的。如果行为人所接受的设施、设备或使用的工器具有缺陷,就会使人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而为了达到目的,就会采取不规范的动作,进而导致了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程序不当,监督不力。

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法治观念欠缺,安全技术素质低,本身看不出问题所在,找不到安全管理的切入点。造成安全现场管理不严格、不到位。

(五)行为人的生理和心理有缺陷。

每一项作业对行为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就会造成行为人的判断失误和动作失误。如果行为人的体能、体形不符合要求,视力、听力有缺陷,反应迟钝,高血压、心脏病、孕妇等生理缺陷或过度疲劳,情绪恐慌、焦虑等不稳定心理状态,都会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一些企业一线部分女工怀孕月份长仍在工作,特别是单人单岗,点、巡检时很容易发生事故。

(六)作业环境不良。

生产作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的作业行为。狭窄的空间难以使人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作业;高温会使人产生疲劳,引起行动迟缓、作业失误;噪声使人的听力降低,令人烦躁无法安心工作;照明不足使人视觉疲劳,容易接受错误信息;有毒、有害气体会使人因中毒而动作失调等。作业环境恶劣既增加了人的劳动强度,使人产生疲劳,又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注意力不集中,自我控制能力降低,自我保护意识差。因此,作业环境不良也是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七)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能低下。

一是由于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如三级培训教育),使行为人缺乏必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不懂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行为的能力;作业时处于盲目状态,必然出现违规违章状态。

二是培训的频次不足,形式内容单一、匮乏。如:个别企业存在的部分员工不识字,不懂、不会操作规程,全凭经验作业。


98种人的不安全行为

序号

不安全行为

1

班前、班中饮酒,酒后上岗、串岗、脱岗、睡觉。

2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喷溅、煤气、放射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烫伤、吊物下方)等。跨越运转设备、卷扬。

3

上下楼梯手未扶栏杆。

4

高处作业不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5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6

机动车辆混装乙炔、氧气或使用翻斗车装运气瓶。

7

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装置。

8

在有粉尘场所作业未按规定戴防尘口罩。

9

气瓶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源、坐在气瓶上吸烟。

10

电焊机一、二次接线端无防护罩或电源线未包扎。

11

焊接、切割作业未戴防护镜、焊工手套,电焊不穿绝缘鞋。

12

移动车辆运行未了望或车停在坡上不塞三角垫。

13

乙炔瓶在使用储存时未保持直立位置等。

14

作业现场不走安全通道。

15

在吊物下行走、站立,攀登运动中的物体(件)。

16

坐在栏杆、轨道上休息。

17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检修报告书(包括:登高、动火、工作票等)。

18

坐、乘吊物升降装置。

19

未停机戴手套处理旋转设备。

20

登高作业不使用梯子。

21

检修作业挂单牌。

22

进入危险区域工作未做到二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3

在禁火区吸烟或向禁火区抛烟头。

24

用手代替工具进行作业。

25

戴手套指挥吊物或多人指挥、不用标准手势、哨音指挥。

26

拆除作业无统一指挥。施工现场不在构筑物周围设安全警戒线,拆除护栏、楼板、楼梯等有用设施,在拆除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27

临时性作业不进行安全交底,不制定安全措施。

28

使用吊(夹、索)具无最大起重量标牌。

29

煤气警报器擅自关机,有问题不汇报,作业时不使用。不做CO含量分析,不设监护人或无检测器进入煤气设备内作业。

30

用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接触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

戴油脂手套从事切割作业。

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气瓶安全附件或安全距离不符和要求。

31

起重作业上升限位、抱闸、警铃失灵进行起吊作业。

32

起重作业不按规定试验及调整抱闸就进行作业。

33

起重作业时在吊臂或吊物下有人员就进行吊运起吊。

吊物不打铃就开动吊车。

34

起重作业吊物在人员或重要设备上方通过不打铃。

把吊物悬在高空就离开现场.。

35

电气作业类低压电气作业工作票填写不规范。

36

电线线路接头裸露、不包扎;使用一闸多机的设备。

37

使用胶盖缺损的刀闸接线越闸不过保护。

38

处理故障、现场抢修不挂牌、不联系不确认。

39

开动被查封或报废的设备。

40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和警示标志等。

41

擅自乱动阀门开关。使用电源和动力介质不按规定的接点接取。

42

外委检修的单位无安全资格证、无施工合同、无单项安全措施。

43

单位内部常规检修无检修作业标准,非常规检修无单项安全措施。

44

开动非本岗位设备;授意他人操作本岗位设备。

45

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

46

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施工者不清楚作业内容和单项安全措施。

47

交叉施工(作业)不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

48

启动性能不明的设备,无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就开车作业。

49

带负荷拉、合闸。启动关联性设备不联系、不警示、不确认。

50

行车启动或吊物前未响铃

51

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各类设备和工具,如:未可靠接地(零)的电动工具、电焊机、破损的绝缘手套、雨鞋、工具等

52

施工现场坑、洞、沟无警示标志

53

使用氧气瓶冲轮胎

54

劳保不全进现场;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好帽带;进入现场不穿工作鞋,电工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打击硬质物品(淬火件、合金钢等)不戴防护眼镜;焊工作业、切割作业、操作砂轮机、磨样等不戴防护镜(看火镜)。

5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等颗粒物。

56

擅自摘取他人操作牌送电、开机。

57

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启动已停机挂牌的设备。

58

在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

59

检修现场随意开动不明的电源、动力源、闸阀。

60

带手套开机床或打重锤。

61

在作业过程中,有颗粒物飞溅时不戴防护眼镜、手套。

62

在火车轨道上作业未开启红灯。

63

在规定必须使用低压照明处,使用非低压照明。

64

攀爬移动中的车皮或车皮上有人上、下,开动卷扬

65

进入重点要害岗位不登记;非重点要害岗位人员进入重点、要害岗位逗留。

66

跨越运转设备或在设备运转时传送物件、接触运转部位。

67

安排外行监护内行作业(如钳工监护电工等)。

68

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69

安全活动或安全例会迟到、早退。

70

不进行转换岗、返岗、三级教育、登记。

71

无故不参加安全考试。

72

骑自行车、摩托车进厂房进入作业现场。高空作业穿硬底鞋。高空抛扔工具、器件。搭设临时架板、攀登使用直爬梯不捆绑,无专人监护,不确认。

73

物体堆放超高、不稳妥、占用安全通道。

74

开动无限位、无制动的起重机械设备。

75

有落物危险的高空作业,地面不设警戒线,无监护人.施工抢修,有坠落落物砸伤不设警戒线。

76

使用人字梯无限开互拉装置。

77

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

78

起重作业在不确认自己站位是否安全的状况下就指挥吊运。不确认吊具、吊链完好状况就指挥吊运。

79

擅自进入煤气危险区域。进行煤气动火作业,不办动火手续,不设消防器材,无监护人。

80

电焊机使用中发生故障,不停电就检查处理。

81

起重作业不确认吊物放置环境状况就指挥吊运。占用、堵塞安全通道。

82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等)不按规定时间巡回检查。

83

在铁路界限内行走,抢过道口、横过铁路。擅自进入要害岗位。

84

在检修作业现场追打逗闹。

85

在禁烟(火)区域或现场吸烟

86

管理者本人或指派人员有意进行违章作业。

87

管理者本人或指定非工种人员操作机器、设备、车辆。

88

管理者本人或指派非工种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9

使用的电气设备缺少接地或接零装置

90

管理者本人或指派人员随意拆除安全设施、信号、联锁装置及警示标志。

91

管理者本人或指定人员不按规定在现场对危险作业进行监护。

92

管理者本人在现场对违章行为不制止,对群体性违章问题不采取措施。

93

与移动、旋转设备接触或身体、肢体处于设备运行空间内。

94

容器内作业不使用通风设施。

95

电气作业未做到一人作业一个人监护。

96

设备有故障或安全防护装置缺乏,继续使用。

97

机动车辆客货混载。

98

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也不上报,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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