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前怀孕了(订婚前怀孕了女生应不应该告诉父母)订婚前怀孕了(订婚前怀孕了女生应不应该告诉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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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前怀孕了(订婚前怀孕了女生应不应该告诉父母)

订婚前怀孕了(订婚前怀孕了女生应不应该告诉父母)

蒋女士是湖南湘潭人,虽然学历不高,初中就辍学打工了,但是她一直很有事业心,条件其实还可以,就是年近30还是单身,家里面的人催得不行,过年时一直给她安排相亲,最后一次相亲时,蒋女士想着将就一下算了,没想到这一将就给她惹出了这么多麻烦。


蒋女士最后一次相亲认识了35岁的周先生,周先生家中不富裕,但他性格比较老实,待人也比较真诚,于是两人认识才一个月就订婚了,中间浓情蜜意时发生了关系,订婚前一天晚上有所预感的蒋女士经检查后发现,自己怀孕了!

30多岁才拥有自己的第一个孩子,蒋女士喜悦得不能自已,她当即兴冲冲地和周先生说了这件事,万万没想到周先生神情非常不对劲,蒋女士当时以为周先生是高兴疯了,没有反应过来,所以没有在意,哪里想到周先生第二天会给她这样的难堪。

第二天订婚宴上,大家正激动之际,主持人喊这对订婚的新人说几句话,结果周先生一开口就是问:“XX,你肚子里的孩子是我的吗?”蒋女士猝不及防,愣愣回答:“是啊。”此后周先生没有再说什么,但现场的气氛一直尴尬到了结束。


不过这件事还没有落下帷幕,周先生似乎并不相信蒋女士的话,几个月以后他起诉了蒋女士,说蒋女士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的,他不会和蒋女士结婚,因此让蒋女士退回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蒋女士和周先生之前的关系属于(一),因此蒋女士需要退回彩礼。

蒋女士非常生气,不过她不是气周先生要回彩礼,而是气周先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说自己的孩子不是他的,这几个月以来,还把蒋女士的事情到处宣扬,让蒋女士非常难堪,为了能洗刷自己的冤屈,蒋女士表示非要把孩子生下来不可。


几个月以后蒋女士成功生下来一个儿子,为了让事情得到完美的解决,蒋女士特意带着记者一同前往寻找周先生,这一趟行程也彻底揭开了周先生到底为何怀疑蒋女士的谜题,这一切还要从周先生的“老实人”性格开始说起。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老实人很容易被欺骗,也很容易被欺负,周先生作为一个憨厚简单的人,之前被自己的“兄弟”骗过好几回,最严重的一次是他的房产证被兄弟骗走了,再拿回来时,他的账户上凭空多出了40万元的债务,让他差点变成老赖。

被骗得多了,周先生就有点神经兮兮,他了解到蒋女士在外工作多年,认为不可能至今没有和蒋女士纠缠过的男性,于是偷偷调查蒋女士,发现蒋女士全球各地旅游,国内基本玩遍了,出国也出了20多次,并且还每次都住在五星级酒店,所以肯定私生活有问题。


尽管没有实质的证据,但周先生也经不起冒险,于是就和蒋女士提出分手,要回彩礼,孩子也不太愿意认,记者让他抱一抱小孩,他都丝毫不动手,嘴上却还在说小孩要是他的,他肯定会进行抚养,不过他依然不认为孩子是他的。

他甚至还说:“我都说了不会和她结婚,她还生小孩,就是来讹钱的。”他一点都不懂蒋女士为什么要把孩子生下来,只以为蒋女士是为了找他要抚养费,丝毫没有考虑到当初他的所作所为给蒋女士和蒋家带去了怎样毁灭性的打击。

说来说去无非就是,周先生不想再和蒋女士扯上关系,这让人实在想不通他到底当初为什么答应和蒋女士结婚,又是为什么要和她发生关系,他的思维已经不只是疑神疑鬼这么简单,都脱离正常人的范畴了,那么事实又是否如周先生所想的这样?


蒋女士辩解说,自己其实做的是服装生意,不是传统的那种服装生意,需要开店什么的,她只需要全世界跑,会有和男人的开房记录,是因为她的那个前男友也是做生意的,两人那时候又是男女朋友关系,又是合作对象,在酒店开房再正常不过了。

她对每一段感情都是珍而重之,全身心投入,觉得不妥就会果断分手,去留都很干脆,从来不会藕断丝连,更没有把别人的孩子给现任养的想法,因为她完全可以自己养活孩子,没必要非得组建一个家庭,更没必要遮遮掩掩。

并且她还铿锵有力地表示,自己可以现在就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孩子一定会是周先生的,如果确认是周先生的,那么抚养权她不会给周先生,如果周先生非要要,那么周先生拿出100万元给她,否则的话,不要想来和她争夺抚养权。


看到蒋女士的态度,周先生似乎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又变成了那副支支吾吾、没什么主见的样子,调解过程中都是旁人在帮他转述,最后才表示孩子要是他的,他会一力抚养,还会撤诉,蒋女士不需要返还彩礼,也不需要承担太多压力,但不准再来打扰他。

这令蒋女士非常生气,十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显示孩子就是周先生的,不过蒋女士一点也不想把抚养权交给周先生了,她表示之后会向法院起诉关于抚养权的事情,虽然两个人是未婚生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他们两人的孩子依然适用实务中法院关于抚养权的各项原则。


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未满两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所以最终孩子判给蒋女士的可能性最大,周先生只能以后时不时去蒋女士那里看他一眼,所以这个案例是真的用眼泪和遗憾告诉大家婚姻图快的危害,选择伴侣慎重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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