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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生在去年的9月,地点是长春市经开区。原告人王某,是一个身怀5个多月的孕妇,起诉被告(辞退自己的公司)赔偿自己包括未签劳动合同、未上生育保育等多项赔偿费用共计15万4千余元。

这件事情的起因,还要从去年的3月说起。王某于3月15日入职当前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怀孕,但出于种种原因考虑并未将自己怀孕的事情告诉公司。直至6月底,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准备辞退王某时,王某才将自己怀孕的情况告诉公司。但公司仍将其辞退,且并未支付任何赔偿金。

随后王某以公司“非法辞退怀孕期女员工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在王某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B超显示王某的怀孕时间大概是在2月底(王某3月中入职新公司)。也就是说,王某属于“带孕”入职新公司。

对此,作为被告的公司表示:

第一,王某在入职时并没有告诉公司她有孕在身,属于隐瞒事实真相。而且如果她告知公司她已经怀孕,公司就不会录用她的;

第二,王某在3月上旬还在上一家公司供职,生育保险未缴纳不属于本公司的责任,应该由上一家公司承担;

第三,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公司甘愿承担。

据庭审法官介绍,整个调解过程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整整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都没有结果。庭审结束后,法院又多次分别与双方约谈,最后以公司赔偿王某7万余元的结果和解收场。

法官还表示,如果严格按照“证据事实”去判定的话,王某能得到支持的也就是未签劳动合同、未上社保这两方面的赔偿,预计在2万到3万之间(王某月工资9259.26元)。在法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公司最终同意赔付王某7万余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看出,公司宁愿赔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要辞退王某,可见公司对于这件事情上的坚决态度。

另一方面,王某前期可能的确存在因为怀孕时间过短,自己也不知情的情形下入职新公司。但在后来的检查中查出怀孕,仍隐瞒的做法实在有些不妥。况且公司因为效益不佳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选择理解并和平分手的概率更大吧。

反观王某,不仅在法庭上情绪激动,而且还提出索要加班费、未缴纳生育保险损失的生育津贴、剩余费用、哺乳期工资等多项“损失费用”,实在有些让人难以赞同...

在此也提醒广大的HR友友们,入职体检的重要性在这一刻再一次得到了有效的验证。如果你的公司不想重蹈覆辙的话,该怎么办,我想你应该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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