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工作地点变更(孕妇变更工作地点)怀孕工作地点变更(孕妇变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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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工作地点变更(孕妇变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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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避免劳动合同中的无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办公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必须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立法者将工作地点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在于限制公司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工作地点时,应避免采用如下约定

约定宽泛的工作地点,“中国”“全国”“全省”

约定不明确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具体工作地点”

以上两种工作地点的约定,均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公司变更员工办公地点时,如未能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公司变更工作地点需充分考虑合理性及给员工造成的影响大小

公司在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需要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例如,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等理由,尽量避免类似部门人员调整,临时工作需要等随意性理由。同时应考虑员工的自身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属于孕期女职工,是否有需要照顾的亲属,是否存在疾病等相关因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份判决书中有过精彩的论述:

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虽然连锁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并不能以强调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等方式要求劳动者牺牲其合法权益去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因此,在调动工作地点时,应从适当性以及必要性之角度去衡量企业经营利益与造成劳动者的家庭以及社会关系不利变更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而达到共赢。

三、公司迁址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公司本市同城迁移的,员工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因公司搬迁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公司向员工提供了通勤车等交通工具,或另行向员工支付了交通补贴,一般更会认为对员工造成的影响不大。

公司跨省市异地迁移的,一般法院会考虑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如果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因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深圳市针对此问题作出过明确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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