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月18日,王一与吴小美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3月15日,王一在与吴小美与登记结婚,举办婚礼;
2、2021年9月11日,王一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并且没有什么遗产留下,其妻子吴小美此时已经怀有5个月的身孕;
3、2021年12月08日,王一的父亲王生自身突发疾病死亡,留下存款十万元,以及房屋一套;
4、王生妻子于2015年就已经过世,有王一和王二两个儿子,事发突然,并没有遗嘱留下;
5、2021年12月25日,王二表示哥哥王一已经去世,所有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6、吴小美遂将王二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胎儿的父亲王一先于王生死亡,胎儿出生后就是王生儿子王一的子女,完全可以代替其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保护胎儿的合法继承权利,判令王二退回相应的遗产份额作为胎儿应继承遗产的保留份额。
本案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代位继承,二是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1、代位继承
《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条件需要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上述案例中,首先王生死亡的时候没有立下遗嘱,他的大儿子王一比王生先死亡,所以王一的子女应当享有继承权。
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王一的孩子还是胎儿,没有生出来,有没有继承权呢?
2、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