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怀孕协议书(未婚先孕协议书)未婚怀孕协议书(未婚先孕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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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怀孕协议书(未婚先孕协议书)

未婚怀孕协议书(未婚先孕协议书)

“她知道我已婚后,仍然与我发生关系,还自己掏钱请律师让我离婚,她不可耻吗?”30岁的赵凯质疑25岁的情人钱玲。(案例来源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中人物系化名)

2017年,26岁的赵凯与22岁的钱玲通过网络相识,两人随后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赵凯当时已经有正式的女朋友孙梅。

刚大学毕业的钱玲很快就找到了工作,因为赵凯没有稳定的收入,两人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等主要由钱玲负责支付。

2018年12月12日,赵凯与女朋友孙梅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赵凯隐瞒了自己结婚的事实,继续与钱玲交往,陷入爱情的钱玲还先后带着赵凯回家拜见了父母、亲属等。

2020年2月,钱玲因为多次怀孕流产,要求赵凯尽快与自己结婚,赵凯只好明确告知钱玲自己已经结婚,但又表示自己正在与妻子闹离婚,离婚后就会和钱玲结婚。

钱玲表示,如果赵凯愿意离婚,自己愿意花钱请律师帮助其打离婚官司,赵凯表示自己能够协商好,两人随后再次开房发生关系,钱玲再次怀孕。

2020年11月12日,再次怀孕的钱玲仍然看不到赵凯离婚的希望,心灰意冷,决定与赵凯分手。

经双方核算确认,赵凯隐瞒已婚事实与钱玲同居生活期间,钱玲独自支付费用合计23.1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赵凯返还钱玲独自支出费用的60%,补偿钱玲因怀孕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6万元,两项费用合计19.9万元,赵凯自愿支付钱玲20万元;

2.协议签订时,赵凯支付钱玲1万元,剩余款项,赵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还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

3.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协议以及协议附件《女方独自支出用于共同生活费用明细》上,均有赵凯、钱玲的签名捺印,赵凯当天也转账支付了1万元给钱玲。

此后,赵凯开始拉黑钱玲的电话、微信等,钱玲于是跑到赵凯的老家寻找赵凯,寻人未果后又报警,给赵凯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2021年3月21日,赵凯又与钱玲达成一份《补充协议》,注明因双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协议后,赵凯多次欺骗钱玲,现双方自愿达成补充议如下:

1.赵凯如果在2021年5月1日前能支付钱玲12万元,则剩余债务免除。

2.若赵凯于2021年5月1日前不能支付12万元,则超过一个月就在12万元基础上加一万元。

3.赵凯的债务累计到2021年10月1日止,总偿还费用为16万元整,剩余部分费用免除。

《补充协议》签订后,赵凯再次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并再次将钱玲的电话、微信拉黑,并扬言两人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就算钱玲告到法院,法院拿他也没有办法。

2021年6月17日,钱玲以合同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

@刘律师漫谈

赵凯的言行,确实足够“渣”,法律拿他有没有办法呢?

第一,赵凯在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钱玲同居,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并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与钱玲只是以恋爱的名义交往,并没有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同居生活。

第二,现在证据表明,在2020年2月之前,钱玲是奔着结婚的目的与赵凯结婚同居的,并不知晓赵凯已婚的事实。在2020年2月之后,钱玲因为赵凯的欺骗再次与其开房,存在一定过错。

第三,赵凯与钱玲签订的《协议》,其实质内容是基于财产返还和女方怀孕支出的费用达成的协议,是基于财产关系自愿达成的协议,其《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和变更。

第四,《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约定的金额、履行期限等,均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应当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要约,双方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至2021年6月21日法庭辩论终结前,赵凯拒绝履行《补充协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个月,根据约定,应当在12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违约金。

第六,钱玲在4年恋爱中,花费了大量金钱,未婚怀孕流产损害了身体,也影响了自己的名誉,对赵凯的要求也一退再退,实在让人唏嘘。

第七,钱玲在诉讼中还要求赵凯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因身体、名誉等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当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赵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钱玲款项11万元(之前已支付1万元),违约金1万元,律师费5千元,合计12.5万元。


[送心]@刘律师漫谈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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