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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甲醛超标怀孕(办公室甲醛超标怀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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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网络

编辑丨胖勤

最近,小编接到不少类似咨询称:“公司刚装修完毕,就安排正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在新办公室上班。但由于装修后气味较重,女职工担心环境污染会影响胎儿健康。”此时,往往迫使女职工在腹中胎儿的生命健康与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上作出抉择。若按要求公司上班,可能会影响胎儿健康;若不按要求上班,可能会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办公室因新装修,异味过浓,怀孕女职工是否有权拒绝到新地办公?

案例介绍

方某于2008年9月27日进入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 2009年11月10日,方某向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假三个月,请假的原因是新装修的销售中心对其身孕有影响,方某在2009年11月没有到单位上班。2009年12月4日,方某以被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辞退为由向六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2月30日,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方某发出通知函,要求方某上班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2010年1月7日方某表示不予接受。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认为其工作环境存在危害性,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在被申请人没有批准其请假的条件下离岗,且申请人现又不愿回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和第87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工作环境具有危害性,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原告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是有过错的,被告可能口头辞退原告,不当,但以后书面通知原告上班,调整工作岗位,原告不愿上班,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之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安排怀孕女职工在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场所工作。

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讲,用人单位有能力、有条件对新办公场地的有毒物质浓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检测。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争议,对有毒物质浓度是否超标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更公平、合理。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举证证明新办公场地不存在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若确实存在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怀孕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可以选择对其调换岗位或者批准休假。

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举证证明其办公场地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再结合劳动者方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办公环境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具有危害性。但即便如此,方某也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换岗位或者请假。而方某在用人单位不批准请假就擅自矿工,且在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其调换岗位后仍不到岗,其实行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值得法律给予过高的保护,因而仲裁委和法院均驳回其仲裁/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公司装修后,经检测国家规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居室内甲醛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10mg/m3,甲苯指数(0.10mg/m3,二甲苯0.20mg/m3)氨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0mg/m3,TVOC浓度应当小于或等于0.60mg/m3为标准,如污染超过此标准仍然安排怀孕女职工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基于对怀孕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女职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调换岗位或者请求休假。因此,若用人单位完全拒绝女职工的请求,既不同意调换岗位,也不批准休假,女职工以此为由,拒绝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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