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青
执业机构: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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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公司员工,工作强度较大,经常加班,曾两次怀孕均因胚胎停止发育而流产。2019年5月,王某再次怀孕后,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建议休息保胎。王某按照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向公司提交了相关病历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请假半个月。病假到期后,王某家属再次提供相关材料向公司请假,公司认为其仅处于怀孕初期,并没有出现流产征兆,故而拒绝再准假,要求王某按时上班。王某为保胎而拒绝上班,继续在家卧床休养。
2019年7月,公司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王某病假到期后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再次提交请假手续获得领导审批准假,不按时上班属于旷工,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而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怀孕期间每次产检均开具相应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其确需长期休息保胎。生产完毕后,王某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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