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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初期 坐高铁(怀孕初期坐高铁过安检对胎儿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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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员工的管理,一直是用人单位比较头痛的问题,大有“打也打不得、骂也骂不得”的意思。工作量安排多了不合适,安排少了找谁来干呢?我们说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女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慎之又慎。不过也不是完全就无可奈何,不然,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楼晓晓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颜如意公司,任化妆讲师一职。2018年3月楼晓晓怀孕。2018年7月,颜如意公司安排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到2018年9月2日期间到贵州出差25天。


楼晓晓觉得这次怀孕自己已相对高龄,出差期间正适逢第19至25周的关键孕期,产检的项目比较多,到贵州出差就无法按正常安排进行产检;而且,到贵州出差路途相对远,出差时间相对长(连续25天),两地生活方式、气候均有明显的差距,且亲人不在身边照料,出差根本不适合已怀孕六、七个月的妇女进行。


颜如意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已约定如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的安排,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须知》第六条记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纪,学校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4.不服从上级指挥,无故推诿拒绝完成本职工作。5.未提供医疗意见证明其不宜从事学校安排的工作(含出差),而又拒绝该项工作的。楼晓晓已在入职须知中签字。


颜如意公司另称,楼晓晓在孕早期、大暴雨恶劣环境、以及出差前均独自外出,或跨省长途外出,并提供了其《员工请(休)假单》为证,请假原因为:“赶高铁车”、“参加孩子学校活动”、“大暴雨,去学校接孩子”、“回老家”等。


2018年8月6日,颜如意公司向楼晓晓发出《严重违纪告知书》:“楼晓晓老师:因正常、合理、客观的教学安排,通知您于2018年8月8日起短期出差。如果您继续拒绝工作安排,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员工入职须知以及劳动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希望您能够正视您现拒绝工作安排的行为对我司及您本人所造成的后果,到期仍不出差的,我司将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8年8月15日,颜如意公司向楼晓晓发出《辞退通知书》:“楼晓晓女士:由于您多次拒绝了公司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在公司已明确答复您临时出差是正当的用工自主权,并且以严重违纪通知书对您予以警示后,您仍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您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安排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现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员工入职须知以及劳动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您接到本通知后,与行政人事部按学校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楼晓晓不服,提起仲裁,要求颜如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三期工资。


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楼晓晓的请求。


楼晓晓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就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合理安排产检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需要产检、家人不同意,生活不适宜等原因忽略本职工作。根据双方陈述,除了路途稍远及时间稍长外,该出差并未发现不适宜孕妇工作之处,且根据原告的请假记录,原告在孕期亦有乘坐高铁出远门的经历,原告也没有提供医疗意见等证据证明其不适宜出差,故原告陈述的拒绝出差的理由,没有依据,无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入职须知”签收签名,表示其应该知悉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后果,其抗辩理由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给予必要的提醒警示后,原告仍拒绝出差,该行为违反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原告主张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并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楼晓晓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未提供身体不适合出差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医疗机构的证明。

律师评析:

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言外之意,女员工想要减轻工作量,就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


所以在怀孕后,女职工不能仅凭怀孕这个事实就可以“不想做就不做”的。因为毕竟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还是要接受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价值的。女员工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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