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了被公公我怀孕了被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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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了被公公

我怀孕了被公公()


小王(26岁)老王(62岁)是一对父子,老王早年离异,独自将小王抚养长大。小王成年后,与外来打工的小丽结婚。婚后,三人同居一室。不久,小王为挣钱买房,前往国外打工。家中剩下老王、小丽两人。没想到,家里的老王比隔壁的老王还厉害,不久就和小丽勾搭到了一起,还把小丽的肚子搞大了。一年后,小王回国,发现小丽肚子里已经有了自己的“弟弟”,顿觉人生充满恶意,躲到宾馆喝起了闷酒。老王眼见事情败露,带着小丽就到法院起诉小王,要求离婚。与此同时,老王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还要养小丽肚里的孩子,小王又不会再给生活费,也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给付赡养费。


本案例来源于他人讲述,笔者虽觉荒唐,但讲述者言之凿凿,赌咒发誓。但不论真假,都不妨拿来做个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评论留言指正。

法律分析

一、关于小王和小丽离婚的问题1.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是否准许离婚,主要看小丽与小王的感情已经破裂。而对于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标准,该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小丽符合第一种情形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因小丽系与他人同居者,现在她作为原告起诉,根据最高院的观点,如果小王坚持不离婚(好吧,小王脑子不会这么坏吧),法院如果判断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以不准离婚。相反,如果是小王起诉小丽,即便小丽坚持不同意离婚,则法院仍然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的问题与人们通常的认识不同,《婚姻法》中就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只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规定出轨者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分割原则上,《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小丽少分财产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都在分割财产中照顾了无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适当多分,有些在判决中明确写明照顾无过错方。

3.关于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出轨者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规定了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时,小王可以要求小丽赔偿其精神损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出轨并不导致损害赔偿,需要达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可能发生损害赔偿。


二、关于老王的赡养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确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并没有规定父母有过错的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赡养扶助义务,因此小王不能因为老王的过错就可以不赡养老王。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是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因此,老王需要证明其属于这两种情况才可以主张赡养费。根据案情,老王肯定不会是无劳动能力,但是否生活困难,就不好说了。希望法院在处理是可以从严审查老王提供的证据了。短评:人生之可悲者,莫过于小王了。不但妻离父背,还要赡养老王,给小丽分割财产。不过对于我们来说,可以欣慰的是2020年两会将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改为:“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没有意外的话,这条规定将会正式施行,以后再有小王这种倒霉的人,至少离婚时多分点财产就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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