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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被发现后,

不但杀害了女主人,

为了怕引起邻居注意,

还残忍地将3个月大的婴儿杀死,

该案曾被青浦警方定为“一号命案“。

昨天下午,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曾被青浦警方定为“一号命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29年前青浦“一号命案”。

1990年6月14日上午,王某从职校逃学后,独自到同学哥哥家中想翻找游戏机。女主人卓女士发现后大声呼救,并到厨房内拿菜刀自卫,王某上前用手捂卓的嘴巴,两人扭打拉扯到卫生间内。王某为阻止卓叫喊,用右手手臂勒住卓的颈部直至死亡。其间,王某夺刀时左手手臂被卓女士用刀砍伤。王某在清理现场并携带菜刀想离开时,听到房内婴儿的哭声,因为害怕引起邻居注意,在杀死啼哭的3个月大的婴儿,藏匿在大衣柜内后逃离现场。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后说法

为什么是无期徒刑?

案件判决后,对于这起命案的量刑问题,法官做了具体的解读。

刑法上有一个法律术语叫做“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但是,1997年刑法规定,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王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6月,距今已超过20年。但是,1990年6月警方已依法确定王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且已发出刑事拘留证及通缉令,因此本案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王某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王某到案后接受审讯

王某的杀人行为发生在1997年以前,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按1979年《刑法》第44条规定,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但由于王某是2018年3月21日到案的,现今追诉,按照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同时,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

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相关法律链接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作者 | 宋宁华

图片 | 上海二中院供图、网络图

编辑 | 包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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