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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修道文学对爱情和婚姻伦理的反思

(之二)

——彭小瑜在国家图书馆文津讲坛的讲演

文汇学人 2014.3.3

圣维克多修院的休:“他在百合花中牧放群羊”

那么形成这种变革的深层原因是什么?赫利希的阐释并不依赖统计资料和思想史的细致追溯,而是洞若观火的直觉和透视,富有启发性,但是也引发争论和怀疑。如果我们在展开的语境中来思考他的提示,修道院爱情文学有可能是上述婚姻关系革命的一个关键推动力。正如赫利希也承认的,对一夫一妻制的伦理道德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会传统看重婚姻的情感因素。教会作家甚至认为在婚姻的构成上,不仅肉身关系是美好的,精神和感情的共融具有更大的决定意义。我们在这里主要举两位12世纪法国修士的作品作为例证,来说明中世纪修道文学在人类情感历史上的革命性贡献,即超前地理解、阐释和歌颂了“现代的个人性爱”,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道德进步”。

圣维克多修院的休(1096—1141年)在《论童贞玛利亚》一文中由玛利亚和约瑟夫的关系讨论到人世间的婚姻。休对婚姻的理解代表着中世纪西欧的罗马法传统,即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的同意构成有效的婚姻,无需肉身关系的发生。而日耳曼传统则认为婚姻的成立需要有实际的肉身关系。在这一问题上,中世纪教会法最终在原则上选择了罗马法传统,但是也认定,肉身关系发生之前的婚姻契约在某些情况下更加容易被宣布无效。休的重要贡献在于,他借议论玛利亚与约瑟夫婚姻之宗教性质的机会,探讨人世间男女的心灵共融,要求夫妻们超越肉欲、物质好处和其他社会利害,真心对待自己的配偶:的确,夫妻交合是一种肉身的关系,但是却只有出自纯真自然的爱才是符合神意的,而不是因为任何身外物质好处的引诱,更不是因为强制。

婚姻关系,按照生活在12世纪的休非常“现代化”的观点,是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什么是婚姻呢?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根据双方共同意愿缔结而成的联合,男女因此各自对另一方承担了共同的义务。两人必须有完全“相同”的同意才能结婚,并因此承诺把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完全只交给对方,而不越轨与第三者交往。不仅妻子要忠于自己的丈夫,丈夫也必须忠于自己的妻子,当对方还活着的时候不得离开和背弃之,甚至在妻子生大病和不能生育的情况下也必须如此。夫妻之间的肉身关系出自“同一契约”,因此也不仅仅是女方对男方的义务,丈夫对妻子也承担同样义务:不得与其他女人苟合,不得拒绝妻子的愿望。休还注意到,在体质上和日常生活中,女性往往是柔弱和依赖的,男子对她的爱一开始可能是出自同情和怜悯,但是同情一旦上升为爱情和婚姻就转变成“自然发自内心的纯真爱”。天主让男子强壮和操劳,但是希望他在女性的温柔中得到歇息;让女性柔弱,希望她能激发男子的怜悯和爱惜,得到他的保护,进而两人能够由衷相爱。休认为“纯真和完全的爱”对女性是十分重要和有益的,但是最终在融合为一体的柔情中,两人各自对配偶的爱是无从辨别和区分的。

休并不否认肉身关系在普通人婚姻中的意义,认为由爱促成的肉身关系是美好的。但是他强调说,即便是肉身的关系也需要以心灵爱慕为基础,而不是赤裸裸的情欲和肉身之欢喜。他的有些议论在经过现代科学教育的人看来显得幼稚,因为他坚持认为,没有心灵的爱慕,肉身关系甚至都不能孕育子女。他认为,天主所安排的自然规则是,怀孕和生育不是肉体的工作,而是男女双方“借助发自内心的纯真爱”,在没有任何“利害诱惑和强迫”的前提下,同房才能成功“播下种子”。甚至男子或者女性一方有爱也是不够的,妻子不是由男方那里接受种子,而是“以自己的爱去迎接他的爱”。即便因为双方的自愿或者因为衰老和枯萎不再有肉身关系,夫妻之间的爱和为对方坚守和侍奉的义务依然完整存在。玛利亚和约瑟夫的婚姻,由于玛利亚的永恒童贞,不同于世俗人的婚姻,但是他们两人的真挚情感却为天下的夫妻树立了榜样:他们的爱贵在真挚,他们互相体谅,怜悯对方的病痛和困难,为对方焦虑和着急,努力去安抚对方,各自坚守自己的忠贞,“分享一切幸福,共同承担一切灾祸,无论是苦是乐都能相濡以沫”。

这些我们今天看来非常超前和现代的中世纪说法里面凝聚着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许多道德和法律的传统,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休的总结和综合代表着中世纪修道文学的独特贡献。休为描述新娘对新郎的爱慕和忠贞曾经引用《雅歌》第6篇:“我属我的良人,我的良人属我,他在百合花中牧放群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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