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官怀孕滞留(女士官怀孕滞留部队最新规定)女士官怀孕滞留(女士官怀孕滞留部队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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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官怀孕滞留(女士官怀孕滞留部队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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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军路值班编辑

咨询:

关于昨日军路问答栏目推出的文章《滞留伤病残军人咨询与建议|军路问答》,对于咨询的疑问,在此作解答。

答复(本期由军路值班编辑解答):

对第①中的疑问答复:对于评定残疾等级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病退),目前参照的政策,可以军路输入“评残”和“病退”了解,暂不存在参照入伍前或入伍后。

对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前入伍且在《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在退役安置方式上时可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或自愿选择入伍时的安置政策执行,但这仅是退役安置方式,涉及到伤残安置、病退安置方面,是有另行规定的。

如初级士官无法办理病退(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作退休安置),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文件明确: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对第②中的疑问答复:

一是士兵服役期满,应当安排退出现役,这在《兵役法》和您提到的文件中均有表述。如《兵役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二是您提及的“对于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正确的理解是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符合这项条件的,可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三是军官的滞留规定是有专门规定明确的,如2011年3月15日颁发的《关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政联〔2011〕1号);2012年12月3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政干发2012〕337号)等。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条件、滞留的待遇、军龄的计算、不符合滞留的条件处罚等等,规定中都有详尽的表述。对于相关文件,预计在2个工作日内,军路会将整理好的文章,及时发布或放入后台,届时回复“军官滞留”可查看。


对退役士兵的滞留问题,目前没有一份专门的文件通知,士兵滞留规定并非参照军官执行,您个人的推理参照军官没有依据可言。

退役士兵滞留的政策,军路经过查询,能提供依据政策有([1979]国发161号)([1979]参务字269号),通知中有提及患病义务兵,应当治疗到基本治愈后再办理退伍;另(参务[2008]355号)通知中明确”可以继续供应“。

在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早完善有关伤残退役士兵滞留部队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解决个别因伤残等特殊情况滞留部队退役士兵的现实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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