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怀孕打胎怎么赔偿(小三怀孕打胎了可以谈赔偿)小三怀孕打胎怎么赔偿(小三怀孕打胎了可以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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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怀孕打胎怎么赔偿(小三怀孕打胎了可以谈赔偿)

小三怀孕打胎怎么赔偿(小三怀孕打胎了可以谈赔偿) 裁判观点

蒋某支付18万元显然高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倪某1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应视为赠与性质。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未经吴某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赠与倪某1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且未经吴某追认,有违公序良俗,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倪某1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吴某与蒋某为夫妻关系。

2018年6月17日,倪某1入院治疗,共住院12天,支出医药费2924.72元(其中现金支付454.89元),出院诊断:1.异位妊娠;2.瘢痕子宫。

2018年6月30日,蒋某作为甲方,倪某1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自产生感情以来,甲方曾承诺乙方会离婚,并会与乙方结婚;于2018年6月11日确认怀孕妊娠,甲方承诺会对乙方负责、叫乙方放心;后于2018年6月17日确认异位妊娠于当天入院治疗,甲方反悔并表示断绝关系;乙方入院12天至出院之时,未治疗结束;入院期间,甲方未到医院探望,未尽到护理职责;从开始至目前为止,甲方在精神上、身体上对乙方造成极大伤害,故现甲、乙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身体健康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80000元给乙方;二、付款时间及方式:1.于2018年7月15日,支付80000元;2.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100000元,逾期按每月支付100000元的1%支付利息。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等。”

2018年7月15日,蒋某向倪某1转账支付50000元。2018年7月23日,蒋某向倪某1转账支付30000元。2018年8月12日,蒋某向倪某1转账支付100000元。

2018年9月25日,吴某住院治疗,共住院4天,出院诊断:1.右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型;2.瘢痕子宫。

2020年4月14日,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蒋某与倪某1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倪某1返还赠与款180000元。

倪某1抗辩称该款项系蒋某因为其与倪某1的外遇行为导致倪某1宫外孕进而切除输卵管而对倪某1的侵权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倪某1系因为其与蒋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怀孕住院,该不正当关系期间双方均系出于自愿,并未违背倪某1的意愿,故蒋某并不构成侵权。

而且,蒋某与倪某1签订《补偿协议》以及蒋某分期转账180000元均系在倪某1第一次住院之后、第二次住院之前,而倪某1输卵管切除系在第二次住院期间进行,故蒋某向倪某1的180000元转账与倪某1输卵管切除无关。

而倪某1第一次住院12天、现金支出医药费454.89元,180000元显然高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倪某1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故该180000元应认定系蒋某对倪某1的赠与。

吴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未经吴某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赠与倪某1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且未经吴某追认,有违公序良俗,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无效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倪某1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吴某同意补偿倪某115000元,故倪某1应当向吴某返还165000元。

倪某1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补偿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倪某1的宫外孕及输卵管切除是蒋某造成的,蒋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判理由同一审。


律师分析

18万元是补偿款还是赠与性质的款项,一审法院抓住了支付时间这个要点来进行说理:18万款项支付之前,倪某1没有第二次住院,也没有进行输卵管切除手术。第一次住院也只花了2000余元。故18万款项属于赠与性质。


在笔者看来,18万元支付时间并不影响款项的性质。


因为,假如案情变成:在倪某1第二次住院切除输卵管手术后,与蒋某签定了18万的补偿协议,那么该款项是否就不是赠与的性质了呢?


答案显然不应该是。为什么呢?因为双方自愿发生两性关系,即使女方怀孕,裁判机构也基本不会认定男方侵权,既然不构成侵权,那么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男方自愿补偿,就很难否定其无偿给予(赠与)的性质。而丈夫单方给予财产并没有经过配偶同意,再加上两者之间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可以预判法院也会判决第三者返还款项。


有人可能会说,倪某1输卵管切除,毕竟身体也受到了损害,就得不到一分补偿吗?要知道,现实中的案例,正常恋爱的情况下,女方流产导致不孕,法院也只是酌定男方补偿不到2万元。


本案中,吴某已经同意补偿倪某115000元,就算吴某不同意补偿,倪某1起诉要求补偿,法院支持的数额基本上也不会相差多少。


如果单身男女正常恋爱,在女方流产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只要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是持支持态度的。


所以,本次案例告诉我们:恋爱时要保持头脑清醒,谨慎选择交往对象。(远离已婚男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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