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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2日中午,在签字放弃对女儿治疗的那一刻,桂林市资源县男子赵小林泪流满面,此时距离女儿出生还不到24个小时。他怎么也想不通,妻子产检B超均显示“正常”,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1月6日,桂林晚报记者对此进行核实采访。


新生儿先天畸形

赵小林是资源县石溪头村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妻子名叫周丽红。

去年4月22日,赵小林陪着妻子周丽红来到资源县妇幼保健院B超检查,证实怀孕。夫妻俩商量之后决定把孩子打掉,由于不是最佳时机,医生让周丽红先吃半个月的药再来。


半个月后,赵小林夫妇再次来到资源县妇幼保健院,他们当天改变主意,决定把孩子生下来,也没做任何检查就回去了。


去年11月21日上午,周丽红来到资源县妇幼保健院做了彩超检查,涉及“胎儿心脏”和“胎儿腹腔内脏”的检查结果为:“四腔心切面显示清楚,心脏中央十字结构存在;肝、胃、双肾、膀胱可见,胎儿双肾盂未见明显分离。”



去年12月18日上午,周丽红再一次在资源县妇幼保健院接受了彩超检查,涉及“胎儿心脏”和“胎儿腹腔内脏”的检查结果,内容与去年11月21日那次一样。



周丽红告诉记者,去年12月21日上午,她在资源县妇幼保健院再次做了B超检查和抽血。她拿着B超检查单给了医生,医生说正常和很好,并让她去吸氧。

周丽红说,去年11月、12月份,她在资源县妇幼保健院做了3次B超检查。另外去年9月、10月份,她在资源镇卫生院做了3次B超检查。以上6次检查,医生均告诉她检查结果正常和胎儿健康。


去年12月21日晚上8点13分,周丽红剖腹产下一女婴,让他们夫妇俩大吃一惊的是,女儿肚脐外有个成人拳头大小的球形凸起,可以看到里面的内脏。医生称,这叫“脐膨出”,一种先天腹壁发育畸形。



采访过程中,赵小林夫妇解开女婴的衣服给记者看,称球形凸起当中可以看到里面的肝脏、肠道。



资源县妇幼保健院连夜派车将赵小林父女送到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该院医生诊断结果为: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重度)、脐膨出、动脉导管未闭、其他染色体疾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贫血(轻度)和呼吸衰竭。


赵小林告诉记者:“医生告诉我,我女儿的病情很严重,如果做手术的话,只有千分之一的机会下得了手术台,家属要签字承担全部的风险。这还是‘脐膨出’手术,另外先天性心脏病的手术难度也很大,要去广州、上海或者北京才能做。”


去年12月22日中午,赵小林流泪签字放弃对女儿进行手术治疗。


12月30日,赵小林先后跑去桂林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南溪山医院咨询,这两家医院医生所讲的内容与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的医生一样。


事已至此,赵小林夫妇整天以泪洗面,他们怎么也想不通,产检B超均显示“正常”,为什么还会生出畸形的孩子。如果能早点发现,他们肯定会终止妊娠,也不会发展到现在这样痛苦的局面。


医院:产妇错过了排畸检查时间


1月6日下午,在资源县卫生健康局会议室,资源县妇幼保健院王泰生院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王泰生介绍,去年4月22日那天,赵小林夫妇过来医院检查,证实怀孕36天左右,他们提出做“药流”。医生建议怀孕48-50天再做。约半个月后,他们夫妇再次来到医院,因为医生坚持“药流”之前要再给周丽红做一次B超,他们不同意,随后离开医院。


王泰生说,赵小林夫妇再次来到资源县妇幼保健院已是去年11月21日,医生问周丽红要产检本,她说没有带。去年12月18日,周丽红面对医生问及产检本的事也是这么回答。3天后,周丽红面临产子,医生才从她口中了解到,她怀孕以来,一直没有在医院建档。当天下午,医生给周丽红补写了产检本。对此,周丽红告诉记者,之前的B超检查,医生都没有问过她产检本的事。她是第一次怀孕,没有医生提醒,她也不知道要建档产检。


王泰生告诉记者,胎儿疾病筛查期是第16到22周,周丽红去年11月21日过来检查时已是第37周,已经过了这个筛查期。


一般来说,一个预产期不到一个月的产妇过来医院进行B超检查,医生一次两次都没有见到对方产检本的情况下,是不是要通过咨询了解对方之前产检的情况?对此,王泰生也觉得医生应该要了解清楚,医生确有疏忽的地方。他建议赵小林夫妇去做医疗鉴定,或者做司法鉴定走司法途径来认定责任,并表示该医院的责任医院会承担。


律师:医院和产妇双方都存在疏忽大意


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赵慧律师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通常被称为“不当出生”,其责任不同于普通的医疗事故责任:一是胎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本案中赵某在怀孕后未在医院进行系列产前检查,而医院的医生也未对赵某询问前期产检情况及产检报告,同时赵某多次未提供产检本时,医院仍未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告知风险。双方都存在疏忽大意。但医院具体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应由相关的部门做出的医疗鉴定或司法鉴定报告来判定。双方可以向医疗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提醒,作为患儿父母来讲,孕期的产前检查一定要重视,避免因侥幸心理而放弃任何一项检查项目。作为医院来讲,同样需要对产前检查的操作及诊断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准爸准妈的生育选择权的行使,同时也是有效的自我保护。


记者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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