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上男下怀孕(女上男下怀孕男女)女上男下怀孕(女上男下怀孕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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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上男下怀孕(女上男下怀孕男女)

女上男下怀孕(女上男下怀孕男女) 案情摘要

46岁的陈某(男)与在校学生郑某(女)系同村邻居。郑某之前曾找过陈某借钱,陈某便提出要和郑某发生性关系才行,郑某便同意了。自此,陈某与郑某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某日,郑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还是在校学生的郑某对此自然是非常紧张,便打电话给陈某,说自己怀孕了,要求陈某带其去堕胎,否则就不活了。

当日晚上8点左右,第一节晚自习下课后,郑某向学校的曲老师说要请一天病假,曲老师让郑某写好请假条,并且还让郑某把家长电话打通。郑某便让等在校外的陈某冒充其家长,说郑某病了要出去看病,曲老师就同意了。

陈某接上郑某后,在晚上9点多钟,郑某用新办的卡又给曲老师打电话要请一个礼拜的假,然后陈某再次冒充家长与曲老师通话。曲老师告知其第二天要来学校补请假条,也同意了。

陈某与郑某二人就商量着去哪个医院堕胎,当车行驶到离陈某家不远的一片空地时,陈某把车停下让郑某在这里等他,他回家找钱堕胎,郑某不同意,二人便因堕胎的事情发生了争吵。

争吵中,郑某一会说要去死,一会又说要喊人,陈某担心被人发现,害怕事情败露,就想不如把郑某弄死算了。于是陈某趁其不备,用右胳膊小臂将郑某前颈部勒住,郑某挣扎了十分钟左右,就不再挣扎了。

在其确认郑某确已没有了呼吸之后,便将郑某的尸体扔到离他们不远处的机井里,又给机井扔下去两块半砖,但没有听见砖块撞击水面的声音,陈某因此判断尸体应该是被架到了机井水面以上。

事发十多天后,陈某担心郑某的尸体还没有沉到机井井底,被人发现,就在家里附近找了一个塑料编织袋,装进了二十多斤碎石子,扔进了机井里。

而学校的曲老师,在郑某请假的第二天,等了一天也没等到其“家长”来校补请假条。到了第三天因学校订校服,曲老师便给郑某打电话,但手机关机。便又给郑某的父亲打电话,方才得知郑某并未回家,也不知道生病要请假的事情。

这下事情完全败露了。最后本案历经近一年,才在机井中发现了郑某的尸体,经过一系列的技术侦查手段,将陈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其抓获。

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确定无疑

陈某道德败坏,与在校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后又因害怕事情败露,残忍地将被害人郑某杀害,并抛尸井中,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理应予以严惩。

但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能积极交纳部分赔偿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陈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争议

本案判决结果在当年也是存在一定争议,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较轻,应当判处陈某死刑。对于本案来说,陈某在量刑情节上,仅有认罪态度好,以及其家属积极缴纳了部分赔偿款,再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更别提了)处罚的情节。

结合陈某先前与郑某之间的道德败坏行径,以及担心事情败露遂杀人灭口,将其抛尸机井中之后又投入碎石子以掩盖罪行的主观恶性,无期徒刑确实不算重。

校方对于此事是否有责任

另外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郑某所在的学校对此,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学校是否担责的前提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郑某的死亡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侵权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谓的补充责任,也就是如果陈某无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由学校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之后可向陈某追偿。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处理完毕,故本案中学校并未担责。

但从事发经过来看,学校方也确实反映出一定的管理问题。尤其体现在郑某请假一事上。其所在班级的曲老师明明有郑某父亲的电话(从订购校服一事足见),但在陈某冒充郑某家长向其请假时,却并未予以核实家长身份,过错还是比较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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