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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王晶)近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涉及外界关心的家庭暴力、性侵未成年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婚姻家庭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问题,而这些典型事件,也对于解决同类案件和维权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夏露见过太多因家暴而选择离婚的案例,也看到了如今妇女、儿童面临的诸多困境。发布当天,包括夏露在内的多部门女性代表向记者分享了她们的“隐忧”,以及对职场和家庭女性的建议。

资料图:家庭暴力(来自:CFP)

家暴“隐性”难题:绝大多数人缺乏证据收集意识

家暴是被提及最多的话题之一。

夏露介绍,在全国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中,“家暴起诉离婚法院缺席判决案”值得关注,“本案中的胡某某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在生活中缺乏证据保留收集的意识”。

据记者了解,李某(男)与胡某某(女)闪婚后,经常酒后殴打胡某某,每次都以威胁加道歉的方式取得胡某某谅解,但打骂行为却不断升级,甚至出轨其他异性。胡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李某向胡某某发送了近百条恐吓微信。

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李某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为能让法官更全面了解案情,律师指导胡某某将自己的遭遇写成三千字的情况陈述提交法院,同时收集了北京、上海等地被告缺席判决离婚的多个判例提交法院。最终,法院认为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

夏露说,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缺席庭审,一般情况下无法判决离婚。“本案代理律师充分运用有限的证据,通过案例检索结果推动‘缺席判决’,指导胡某某提交详实的感情经历陈述,有力说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性家庭暴力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获法院支持。”她解释说。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树立证据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夏露举例表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等均可以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

她提醒女性,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也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以证明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告诫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排队怀孕”?官方:任何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大多数妇女在就业方面,也更易受到伤害和歧视,尤其在“三期”期间。全国总工会职工部副部长洪莎告诉记者,“有女职工产假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并被克扣生育津贴的情况,女职工‘排队怀孕’等现象也有存在。”

“三期”是指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记者注意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并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产假、哺乳时间、生育津贴等权益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等。

但实际上,这些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单方解约有限制,任何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洪莎提醒女职工,自身权益受侵害时,维权渠道很多,可以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中的陈某某,就是依法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并通过工会法律援助实现了有效维权。”她强调,还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申诉。

洪莎表示,各级工会女职工要组织通过积极参与和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法律援助等多种举措为女职工提供维权服务。

女法官:针对妇女的网络造谣、网络诽谤等乱象层出不穷

抛开就业、婚姻这些社会问题,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唐虎梅的讲述更让人揪心。

唐虎梅说,由于网络的隐蔽性、违法成本低、查处困难等原因,近些年来,网络造谣、网络诽谤,尤其是一些针对妇女的网络造谣、网络诽谤等互联网乱象层出不穷。

去年就发生了一起网友关注度非常高的网络诽谤案。杭州的谷女士在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偷拍视频后造谣“出轨快递员”。对于该起诽谤妇女案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转公诉。

案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过,一些网友也很好奇,检察机关是怎么关注到这个案件的,为什么决定启动公诉程序?唐虎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在这起案件中,行为人随意选取女性对象编造低级趣味的侮辱女性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恶意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妇女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暴力,实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唐虎梅说。

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刑事立案。唐虎梅说,这起网络诽谤案就符合公诉立案的情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案侦查。

唐虎梅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自由在任何空间都应该有界限,依法以公诉案件处理本案,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且可以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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