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还可以喂奶吗(哺乳期怀孕了可以喂奶吗)怀孕了还可以喂奶吗(哺乳期怀孕了可以喂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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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还可以喂奶吗(哺乳期怀孕了可以喂奶吗)

怀孕了还可以喂奶吗(哺乳期怀孕了可以喂奶吗)

近日,郑州许女士爆料,自己已怀孕七个半月了,公司却以编外人员没有产假为由2次劝退自己。


工作人员称:没人知道她怀孕了。随后经理说:怀孕来回跑不适合做销售。


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尊重女性,保护孕妇在工作期间正常应得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司和全社会应该做的。



单方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直是单位异常头疼的问题,甚至一度认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但这种认识违背立法本意,造成女性就业市场,尤其是未婚未孕女性受到广泛歧视,并造成招录女职工时,要求填写婚史、孕史,甚至要女性承诺合同期内不婚不孕。



那么,单位能否合法的单方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肯定的,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要逾期终止和单位不能以经济性裁员及无过失解除的情形外,“三期”女职工的合同解除并无两样。


要知道胁迫欺诈、协商、严重违章等过失性辞退事由均适用于“三期”女职工。


究竟是哪几种情况,作为企业HR的我们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孕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


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里,怀孕的员工若违反了该规定,单位可以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试用期的孕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确实给予了特殊保护。


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与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若是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怀孕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孕妇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力的。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且用人单位举证该事实对任职有重大负面影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孕妇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什么情况不能辞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


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注意:HR小伙伴们一定要合法合理地处理三期女员工问题,这是必须的。


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遭受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依法维护女职工"三期"时的劳动权益?


你知道“三期”权益有哪些?带你一起涨姿(知)势(识)!


一、适当减轻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女职工在孕期出现不适应原劳动强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出现妊娠反应严重需要保胎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产假待遇不可少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合同不能随意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与 “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三期”女职工固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三期”却并非是女职工可以规避一切劳动法律法规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


处于“三期”阶段的女职工,同样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诚信履行工作职责。


如果“三期”期间,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转自《劳动法讲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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