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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香水中毒治疗(松香水中毒治疗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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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三居住在某小区内,其房子装修工作交给李四完成。

李四完工后,因张三房屋存在部分需要返工的地方,安排其雇佣的工人王五去负责返工。

王五在返工过程中,发现水压过小,告诉张三,希望张三联系解决。

张三找到物业公司办公室,发现门开着没人(该办公室因内部有物业公共厕所,长年不锁门),遂离开。

当时,物业公司因需要对小区内部分设施重新粉刷油漆,工作人员是去仓库拿松香水(无色或淡黄色,剧毒,有刺鼻的气味),准备用于稀释油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仓库后,用一个矿泉水瓶,一个花茶瓶子装了两瓶松香水,两个瓶子均未撕去外包装。

张三离开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到办公室,将两瓶松香水放在办公室桌上,再次离开。

半个小时后,张三再次来到物业公司办公室,发现物业办公室还是没人,随手拿走一瓶矿泉水装的松香水。


网络图片,与文字无关

回到家后,张三将松香水当做矿泉水交给王五。

不久,张三听到王五大声呼叫,忙询问王五。

王五说:“你拿来的是什么,怎么这么大的味道?”原来王五已将松香水饮下。

后,张三发现王五症状越来越严重,遂赶到物业办公室询问情况,才知道拿走的矿泉水瓶里装的是剧毒的松香水,急忙购买了清水给王五漱口并将王五送至医院。

在医院里,张三给为五垫付医疗费60000多元,但三天后,王五仍然去世。

王五死亡当日,其家人报警。

经警方鉴定,王五系因生前口服松香水中毒死亡,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王五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张三又分两次向王五家人支付221000元。但就剩余费用,王五家人仍将张三、李四以及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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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已公开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这又是一件民事侵权案件。

对于民事侵权案件,在损害发生时,判断谁应当承担责任时,应当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应当考虑谁存在过错,其次再判断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是否能够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张三的过错比较明显,其趁物业公司人员不在,私自拿走物业公司的矿泉水瓶,并将已经打开的矿泉水瓶交给王五饮用,直接造成了王五死亡,自然存在过错。

而李四虽然是王五的雇主,但王五死亡与其从事雇佣活动无关,纯粹是误饮毒饮料所致,因此李四对王五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

难点在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对物业公司而言,其将剧毒物品灌入未拆除包装的饮料瓶内,并将其放置在长年不锁门的办公室内,即应当意识到该毒饮料可能被他人误饮,却轻信能够避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错。

当然,对物业公司而言,其将松香水放置在办公室,本身并不能导致王五死亡,尚需要张三的过错共同参与,才能导致王五的死亡。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字无关,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对于这种各自实施行为混合过错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首先确定张三与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能够区分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张三的过错明显大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物业公司需要承担次要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王五自身也存在过错。我们知道松香水具有刺鼻的气味,如果王五能够及时发现,并不再饮用,则不会导致损害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也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张三、物业公司并不需要对王五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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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析意见系家子根据案例作出,与原判决无关)

家子说

这件悲剧,按照警方的定性,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并非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而不是说没有人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主要的过错在于张三。其小偷小摸的行为,虽然构不成刑事犯罪,甚至连行政处罚都构不成,其平时可能还自以为得意。但没想到贪小便宜吃大亏,这件案子里虽然不需要坐牢,但赔偿数额是远超其想象的,可以说,这个学费有点过于昂贵了。当然,再昂贵的学费,也买不回王五的生命了。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五家人266389.65元;

二、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五家人274184.18元;

三、驳回原告王五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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