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口有营业执照正常有盖章吗(档口营业执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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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不良资产,上米多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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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企业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挂账。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2、可疑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3、损失类贷款: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4、资产包:就是打包的资产。一般是指打包处理的不良资产或金融机构打包处置的抵押物。

5、尽职调查:利用专门的工具和手段对债务人及保证人所进行的资产线索的调查。

6、重组:对企业的资产及债务等进行重新组合。

7、债转股:把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股权关系,债权归于消灭。债权人转变身份为股东,并行使股东权利。

8、出表:银行借助某些渠道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使资产负债表变得好看,主要用于降低不良率。

9、债务重组:废弃原有的债务偿还方式或相关条款,与债务人签订新的还款协议,设定新的还款条件及方式就是债务重组。

10、公开拍卖: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11、协议转让:在市场上无法找到较多的竞买人,通常只能找到一个买主的情况下,通过双方谈判确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并进行转让的方式。

12、招标转让:被转让产权有多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且买受具有相关条件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13、竞价转让:产权出让时通过公开征集,产生复数以上的意愿受让人,采用竞争交易的方式,通过价格或受让条件的差异来选择受让方的过程。竞价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标的的不同灵活运用,国内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操作企业转制出售过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价方式,主要有“评审法”、“一次报价法”、“限次报价法”、“不限次报价法”或“电子报价法”。这些方式不仅适应了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要求,而且还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选择出企业改制的最终受让方。

14、剥离卷:是指银行提供交接的涉及项目的所有档案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借条借据、贷前调查、催收材料、法律文书、贷后调查、剥离报告等等。

15、阅卷:是指对剥离卷的阅读、分析,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

16、网搜:顾名思义就是针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网上搜索,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17、现场:泛指债务人的经营场所以及涉及的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的所在地。

18、本案诉:是指针对项目前手债权人已经进行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展开尽调。

19、涉诉:即除了本案诉以外,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债务人以及关联企业的其他诉讼和执行情况。

20、干系人:在项目管理中指积极参与项目实施或完成的其利益可能受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干系人可分内外部干系人,就不良资产的业务而言,干系人可能涉及到银行信贷员、律师、法院,以及债务人的高管、债务人的法人、律师等知情人员。

21、土地分类:按照土地的性质分为出让地、划拨地和集体土地。按照使用性质即用途可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22、出让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3、划拨地:是指国家对某些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给予土地的一种方式,它与出让地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24、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25、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是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25、工业用地: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26、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27、收储:土地收储: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干净的净地才可收储,进入国家土地储备中心,这也是通过抵押、查封等手段限制保全债务人土地资产,作为谈判施压的一个手段。

28、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9、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30、法人年检: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 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 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2014年2月19日,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 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31、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32、吊销营业执照:当该企业或者商铺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们有权利取消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是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

33、注销:即公司的终止。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34、出资到位: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遵守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出资,并且出资行为符合要求。

35、出资不到位: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等行为。

37、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8、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39、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当然法律对国家参股的企业也有所规范。

40、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 中产生的。民营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 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角度看,含一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但 不具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之为“民营企业”。

41、持股公司:指以购买股票控制其他企业为目的的垄断企业,亦称控股公司。

42、财务报表:是以会计准则为规范编制的,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及社会公众等外部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43、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如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静态体现,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平衡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次序,将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项目予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它表明权益在某一特定日期所 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

44、损益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是一段时间内公司经营业绩的财务记录,反映了这段时间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及税收状况,报表结果为公司实现的利润或亏损。

45、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是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资产项目和权益项目的增减变动来揭示资金的流入,流出和转换的会计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主要作用是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的全貌,并沟通了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46、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所表达的是在一固定期间(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内,一家机构的现金(包含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情形。现金流量表的出现,主要是要反映出资产负债表中各个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并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经营、投资及融资三个活动分类。

47、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48、企业对外投资:所谓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49、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50、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 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5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52、实物资产:是指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的资产。是创造财富和收入的资产,为经济创造净利润。它包括土地、建筑物、知识、用于生产产品的机械设备,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存货包括库存材料、成品以及生产中的半成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建筑物、机械、土地等。

53、破产: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 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54、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55、拍卖: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6、变卖: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一般是法院在第三次拍卖失败才会变卖。

57、首封:即首轮查封,是指财产被查封的第一法院。

58、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59、限高令:最高法院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60、房产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61、潜在债务人:是指根据尽调发现的可能存在的除了现在已经经过确认的债务人之外的潜在的对于项目债务承担一定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62、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 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63、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指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资产,通过管理、经营和处置等手段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的业务。包括收购处置业务和收购重组业务。

64、收购处置业务:指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 资产,对其进行管理、经营和处置进而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

65、收购重组业务:指公司在收购环节即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了帮助实现或提升债务人偿债能力或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以及收益实现方式的业务。包括债务重组业务、资产整合业务、问题企业重组业务。

66、资产定价:指在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收购资产的经营价值或市场转让价格进行估算,并测算资产管理、经营和处置的相关成本、费用及支出,进而确定资产价值的工作过程。

67、资产证券化:指公司将拥有的可预测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出售给市场的投资者以达到出售资产目的的处置方式。

68、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69、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0、法人分支机构: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行为效果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71、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72、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从母公司的总体战略和总体利益的需要。但这种控制是间接的,也与母公司拥有股权的比例正相关。

7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与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4、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5、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76、风险代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约定律师代理费根据收回不良贷款本息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未能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的,不支付律师代理费。

77、一般代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直接约定律师代理费,不论是否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根据约定都应支付律师代理费。

78、债权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

79、债务人: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80、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81、担保: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82、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类型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83、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84、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85、时效: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86、诉讼标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

87、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权限。

88、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89、移送管辖: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0、判决: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裁决。

91、裁定: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92、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93、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由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94、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95、中止执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

9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97、终结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98、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99、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00、代位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101、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102、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103、提级执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正当理由不便执行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

104、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105、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06、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的当事人。

107、被执行人: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108、第三人:对已开始的诉讼,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由该诉讼中的原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109、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110、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1、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112、留置权: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113、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114、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115、用益物权: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16、最高额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117、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118、夫妻共同债务: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119、撤销权:又称“否认权”,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120、除斥期间: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

121、支付令: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122、以物抵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123、举证时限制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24、抽逃出资: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125、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26、破产取回权: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127、履行迟延:在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合同当事人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履行的情况。

128、有限受偿权: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129、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30、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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