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性治疗(诊断性治疗是什么意思)

诊断性治疗(诊断性治疗是什么意思)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患者张某自2011年1月10日起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肢体乏力、腹部进行性胀大的症状,于1月30日在N市某医院经检查考虑为“肝硬化、腹水”。患者于2月28日到G市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肝硬化、腹腔、胸腔积液、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恶性间皮瘤?医方临床考虑为“恶性间皮瘤”。经说明情况,患者及家属均不同意行胸膜、腹膜活检术以明确诊断。医方考虑培美曲塞为治疗间皮瘤特效药,拟予“培美曲塞+卡铂”方案行一个疗程实验性化疗。如胸水、腹水明显减少,则支持“恶性间皮瘤”的临床诊断;如未见明显减少,则不再行第2疗程化疗。3月7日医方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化疗风险,但未告知化疗目的是为了诊断病情,经同意后行一个疗程化疗。患者经化疗后病情恶化,于3月18日出院。4月11日至29日,患者转辗N市、B市及G市多家医院就诊,4月29日经B市某医院诊断为“多浆膜腔积液结核可能性大,间皮瘤待除外”,医嘱建议患者前往结核病医院治疗。患者经结核病治疗后痊愈。张某认为G市某医院误诊其为恶性间皮瘤对其实施化疗造成损害,起诉请求医方赔偿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G市某医院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59195.6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医师告知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本案中,医方为患者实施的化疗方案,旨在以诊断性治疗帮助确诊病情。此种带有试验性的治疗措施,尽管有医学上的合理性,但G市某医院未经充分告知说明,未取得患者有效知情同意,实施对人体有危害性的化疗方案,造成患者遭受不应有的伤害,G市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医方采取诊断性治疗措施而未予以充分告知说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